易变、强制的“合约”?
五常先生合约理论的精要在于资源稀缺时竞争无可避免,为约束竞争,办法可以很多,可以是论资排辈的等级制度,也可以是市场价格,而后者不会导致租值的消散,即最有效率或最小的损失(P122,P128)。
镖局故事已经说明了五常先生之县政府土地出让及竞争的精要,就是第三年的情况,县政府可以低价出租土地(镖车上的位置,五常先生称赞如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不需严格意义上的私有产权了),但最后吸引来的企业日后的增值税要能弥补土地降低价格的损失。于是,五常先生欣喜地见到奇特高效的“承包责任合约”诞生了!
应该说,五常先生对上述前者的认识和对后者的描述都是符合现实的,不过二者合在一起是否就经得住现实的考验呢?另外,是否有五常先生没观察到的现实关节之处呢?
五常先生将承包责任合约看作是“坐在”“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P130)两种合约之间的新合约,让笔者想起那个老词——“权力搅买卖”。这当然不是个“好词”,但不妨从经济解释的角度观察,是不是就有高效的现实的作用。
事实上,正是“权利”与“权力”二字道出了机关,如果是五常先生约定的作为没有消散租金、最具效率的承包责任制,那应该是双方都同意,自愿的行为,是“权利”(P128-129)。但现实中,镖局中老板和镖师是难得对等的,甚至现实中我们讨论的镖师们(县级)哪里有用脚投票,一走了之的机会呢?那么,既然不是基于市场价格原则上的合约(而是“坐在”两者之间的合约),按五常先生论证,则租值消散在所难免,也就是说效率没那么高了。
现实中县级政府与省、市或中央政府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举例观之,1994年分税制时,作为握有“决定使用土地权力”的县级政府可有参与吗?事实上是有。都是时任副总理朱镕基一个个去找省长书记谈,没见过哪个县长书记参与。
如果说94年是中央和省级分税了,之后才是省以下分税,但一方面各省通常是将指标直接下达各市县,虽然也有分类(一般分三类:自给自足的、财政中等的和好的)分别对待,但在没有巩固的地方税源的情况下,事实上的分税制仅仅在一小部分县级运行着,大部分依然是按传统“弱势”承包谈判后的增长任务运行。
“弱势”承包谈判不仅是因为级别低,更是因为行政体制和谈判数量——如果一省只有4个市,则肯定比有40个市难谈成,前面情况下市级更容易合谋而提高自己的分配利益。现实中,县级就太多了,除个别经济实力非常强的之外,几乎无力对上谈判。
不仅是弱势、不对等下的“合约”,而且随着省级和市级政府“仿照”中央不断集中财力,而规范的转移支付又未形成,县级政府被动之下收支压力加剧了。更有甚者,本世纪初以来,在这轮经济周期中,很多市级加快了调整与其下各县的“谈判”次数,调整财政关系频率大大加快了。2006年,河北财政厅的调研报告总结了县乡财政体制的主要问题:
来自笔者的调研亦显示,在县级面临到的上级财政体制“随意性”大大增加后,县对乡镇的随意性也异常强化。笔者调研的县对乡镇的财政关系,在1985年是一定五年,1996年为一定三年,而2001年则开始执行“一乡一算、按月考核、经费挂钩”,几乎可以说,现在乡镇每月的收支计划都在由县政府动态考核之中。市对县亦然。
五常先生看到了县政府低价出让土地这个似乎是市场化的行为,但没注意到不仅事实上县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决定了这样的行为肯定不是市场化的,而且县政府与上级间的合约也如此易变、强制,这种类似于镖局第三年的情形是很难称作有效率的市场化“合约”的,肯定是会出现效率降低、租值消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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