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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政府离我们有多远?(2)

  
作者:邓美玲
发布日期: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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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第一案

《条例》实施后,各个地方的“信息公开第一案”纷纷出现。

5月1日,河北省沧州市律师韩甫政向国务院发出举报信和建议书,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教育、卫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据韩甫政说,去年他曾经因为查询一个政府信息被要求付费。经过查询法律他认为不合理,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他希望能够通过《条例》赋予举报权利,推进国家部委对公民“知情权”的开放程度。

5月4日(《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天上午8时许,北京市民陈育华就赶到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递交了一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相关的申请信和附件资料,其内容是要了解北京市2003年至今的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陈育华的申请被受理,根据《条例》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将于5月23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

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人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向县政府申请公开信息遭拒。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黄由俭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5月4日一大早,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来到县人民政府郑重递交了申请,要求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他们的申请遭到当场拒绝。县有关负责人说:“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黄由俭这一起案例因为其事件的特殊性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2002年11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林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作为原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的黄由俭为了查清公司改制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一直在有关部门间活动。他认为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权力签订合资合同。有媒体称《条例》公开后,老百姓到政府部门“讨公开”变得理直气壮了。面对这一情形,汝城县政府有点措手不急。

缺陷和阻力

黄由俭的案子充分暴露了目前政府对于《条例》并没有完全准备好。北京律师郝劲松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说,他向一个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方表示:不接待来访。其公布的咨询电话也无人接听,只有到其网站递交申请一条。郝劲松律师认为: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政府“衙门”可能没想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刚实行,就会有人找上门来,表现得很不适应。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曾经表示,《条例》尚存在三个方面的“先天性缺陷”:一是在法律层级上是条例(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二是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在中国青年报的调查中,78.7%的人担心《条例》在操作中会出现形式化,成为一纸空文。60.3%的人担心部分条款规定模糊,可能产生钻空子、违规隐瞒等现象。 

有专业人士称,要建立一个透明型、服务型政府,涉及政府结构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此外,司法体系能否独立,法官能否作出公正独立的判决,不是《条例》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后续的配套制度改革。 本次调查中,78.2%的人赞成“建立相关的问责制度,对执行不力者予以严惩”,66%的人认为“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应当及时跟进”。有网友留言表示,应对《条例》的实施渠道予以规范,以保证信息能够得到真正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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