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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富人捐款 税收政策是关键(3)

  
作者:郭晶
发布日期: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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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力量应为主导

西方是以基督教义为核心的理念价值观,鼓励大家去捐助,中国虽然也有,但是但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制度, 中国是传统的家族社会,主要依靠氏族民间力量,不是全社会的公民力量。

“社会公益行为,应该是民间力量主导,”欧国春表示,“如比尔盖茨就是人个行为,不是政府行为”。他认为,我国最大的慈善组织是行政力量主导,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对慈善组织实行不平等待遇。例如,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批准内资企业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组织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税额,这就使得其他慈善组织在募集捐款时处于不平等竞争。

“政府管制下的基金会并不是正真意义上的基金会”许中正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缺乏有效竞争,实施垄断,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捐赠款项公布不透明,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难以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国内富人不肯轻易的向某个机构托付自己的财富。

另外,欧阳春介绍,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直到目前为止,规范非公益性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捐助者和被捐助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捐款的使用如何被监管,这些全都没有相关法律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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