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问症独董
【专题】问症独董
康美案的落地,引发了30多家A股上市公司独董离职潮,被质疑“独董不独”、“花瓶董事”的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独董制本来也不是万能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只是内部治理的手段之一;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还需要发挥外部治理的作用。
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黄生看来,康美案是一个契机,促使大家重新关注独董制度,现在是时候探讨独董制度设计的迭代了。
华生着重解释了中外独董制度的产生机制、角色扮演和外部环境等,其建言称,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法规改进意义重大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无论从制度自身演进还是与注册制匹配而言,独董制度建设到了必须向前一步的时候了。
投保人比较关注“董责险具体保障的内容”“像康美药业这种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否可以通过保险承保”“如果投保了董责险,哪些人群可以得到保险的保障”“董责险是否需要记名投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是否有赔付优先级,每个高管赔付比例如何确定”等。
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6日。
市场开始关注并讨论独立董事的权与责,如何真正发挥“独董”的作用也是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制度起源于英美法,2001年,中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制衡高管损害股东利益利器,一度被寄望甚高。
除非证券法律制度及适用有显著变化,24.59亿元的赔偿额不会是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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