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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医疗机构举证责任规定

    
作者:廖怀凌、张军、陈晓璇
发布日期:2008-03-17

  全国人大代表何梅近日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调查统计,2002年9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与《条例》实施前相比,三级医院的医疗纠纷上升了17.98%,二级医院上升了34.71%,一级医院上升了12.96%,未评审医院上升了40%。医患冲突日益激烈,甚至出现了以往未曾出现的大规模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

何梅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足: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已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既要举证无过错,同时又要举证无因果关系。

她还指出,现阶段在医疗纠纷中实施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忽视了医方同样也会面临举证困难的事实,易造成患者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导致医疗费用不断增长。(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廖怀凌、张军、陈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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