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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观赛禁止裸奔和做广告

  
作者:冯娟
发布日期:2008-07-14

网络版专稿 记者 冯娟 7月14日,北京奥组委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奥运场馆观赛规则》:《规则》中关于限制物品与行为的规定22条,禁止物品与行为的规定4条,与悉尼、雅典奥运会基本持平,并分别制定了奥运场馆观赛规则完整版与观众版。其中完整版是对奥运场馆规则的专业描述和全面界定,主要供奥组委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和使用。观众版则以亲切委婉、简明易懂的语言向观众展示观看比赛的具体要求,是北京奥组委对观众开展宣传教育的主要口径。

奥运场馆观赛的限制物品 

规定内涉及的限制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软硬包装饮料与食品;2、易碎品与各类容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杯、保温杯、水壶、饭盒等;3、乐器,包括但不限于演奏乐器,口哨等;4、体积较大、不方便带入走坐席区的箱包、手提袋等随身物品;5、非奥运会、残奥会参赛国家的旗帜长度超过2米或宽度超过1米的旗帜以及旗杆;6、任何横幅、标语、传单,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宗教、政治、军事、领土、人权、环保、动物保护等内容的宣传品和展示品;7、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像设备;8、刀具、球棒、长棍、长柄伞、照相机与摄像机支架等尖锐物或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9、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10、导盲犬除外的动物;11、除婴儿车与轮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小型摩托车、自行车、踏板车、滑板、旱冰鞋等;12、未经授权的对讲机、扩音器、收音机、激光装置、无线电设备等干扰奥运会电子信号的物品。

奥运场馆观赛的限制行为 

限制行为是指虽不触犯法律,但不符合奥运会或残奥会的相关管理政策,有可能对场馆秩序、赛场环境、运动员或其他观众构成干扰的行为。场馆工作人员将按照奥运场馆观赛规则执行办法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理。

1、不对号入座;2、在非吸烟区吸烟;3、翻越护栏、踩踏座椅以及向比赛场地、观众坐席投掷物品;4、携带婴儿车或轮椅进入非无障碍坐席区;5、进入非观众区域,如贵宾区、工作区及比赛场地等;6、在坐席区内撑伞、长时间站立等遮挡他人视线或影响他人观赛的行为;7、未经授权在场馆内进行电视转播报道或使用专业设备录像;8、刻意展示、宣传服饰及随身物品上的商业标识,集体穿戴配有相同或相似设计同案、色彩组合或商业标志的服饰,故意展示任何公司名称、产品、品牌或形象;9、任何未经授权的宣传推广和展示活动,任何筹集资金的行为,在场馆内分发促销品或带有企业标识的产品;10、其他分散参赛运动员、技术官员、教练员注意力,影响赛事顺利进行或妨碍他人观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闪光灯拍照,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进入场馆,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

奥运会场馆严令禁止的物品与行为

禁止物品与行为,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物品与行为,一经发现,场馆工作人员将立即报告安保部门依法处理。

1、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物品等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2、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3、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4、任何游行、静坐、示威行为、裸奔等其他扰乱现场活动秩序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则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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