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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奥运门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作者:李碧翠
发布日期:2008-07-31

网络版专稿 实习记者 李碧翠 7月30日,税务部门首次明确了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的发票开具方式。

据了解,奥运门票按照规定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公众从本市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和各比赛场馆购买门票时,都可以直接从销售点索取《定额专用发票》。而没有当场索取发票的观众,可以在9月底之前持门票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的奥运门票代开发票窗口申请。

奥运期间,北京地税部门正常上班,并且专在奥运期间推出5项税收服务。这五项服务包括对重点企业、办理奥运税收业务的企业以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纳税人提供优先受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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