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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对冲基金迅猛发展到阶段,对冲基金业急剧发展成为上万亿美元规模的行业,对冲基金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而对冲基金违法活动也剧增。1999年到2008年,美国证交会针对对冲基金经理们采取执法行动就超过130宗。尤其是最近几年,违法案件更是猛增,从2000年到2003年四年间,针对对冲基金经理和其雇员的违法查处只有30宗左右。在随后2004年-2007年底,就激增到90宗,是前四年的两倍多。单2004年,证交会就针对对冲基金顾问采取了51宗执法行动,这些违法活动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高达11亿美元。
这些违法活动涉及到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而其中又以内幕交易为甚。最近几年,打击涉及对冲基金的内幕交易就被证交会作为其执法工作的重点。2007年,证交会成立了对冲基金工作组 (TheHedgeFundWorkingGroup)专门对付对冲基金内幕交易。涉及到对对冲基金的内幕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二是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内幕交易,即对冲基金经理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在证券发行前对发行的证券进行卖空交易以牟取暴利。
查处内幕交易的最大困难在于搜证工作异常艰难,通常用于指控的证据包括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因特网数据和银行报告等,但非公开信息泄露通常是在面对面的交流中进行的,所以取证非常难。而
对于如凶鳄一样处于潜伏状态的对冲基金,尤其是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典型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几乎完全不受监管。一是基金(投资公司)、基金经理无需登记注册;二是基金募集采取不受监管的私募发行方式,无需注册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基金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投资组合和借贷也不受任何法律和监管上的限制。
对冲基金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优势,得益于对冲基金发起设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和运营以及交易上充分利用了美国联邦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有关豁免条款,借助律师精心设计安排,使基金、基金经理能够巧妙地规避法律约束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当然这并不是说,对冲基金完全游离于法律与监管之外,基金募集与运营必须受到联邦证券法、投资顾问法反欺诈规则的约束。也就是说,一旦在基金募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信息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也要受到监管机构的查处和法办。但由于监管机构无法掌握对冲基金存在和运营的任何信息,这给监管追踪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不断增加的对冲基金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对冲基金危机期间不负责任的推波助澜行为都表明,长期以来处于潜伏状态的对冲基金增加了监管难度,同时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随时可能威胁到美国金融稳定,这促使奥巴马政府决心在此次金改中终结对冲基金长达60多年不受监管的历史。金改法到底给监管机构提供了什么样法器呢?它们最终能够有效驯服华尔街这习惯了放荡不羁横行无忌的“坏孩子”吗?且听笔者下期再细细为读者道来。
贺绍奇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长策智库高级研究员
heshaoqi2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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