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文 京版问责办法首度将北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3月23日《京华时报》)。
随着问责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一个突出问题暴露出来。在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对责任人处理中,已经被问责的官员中鲜见党委班子领导被问责,一般都是政府班子领导成员被问责。而事实是,许多重大事项最终决定权都在党委官员手中。这就出现这样一个现象:决策者、有权者不承担责任,不被问责;而执行者的政府官员却屡屡被问责、被处理、被摘掉乌纱帽。不仅被问责的官员不心服口服,而且民众也感到不平不公,专家学者深感问责制度存在漏洞。因此,北京、广东、重庆等地将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开端不错,方向正确,值得期待!
但是,从北京把党委领导列入问责的内容看,确实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说“谁来问”的问题?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党政组织要问责,专门监督机关要问责,群众要问责,媒体要问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也要问责。列了这么一大堆问责主体,其实真正管用的并不多。而管用的“党政组织要问责”,却存在“自己问责自己”的问题,往往使得问责制度走形式、走过场、打折扣,使得这项制度失去严肃性,最终使得党委政府公信力每况愈下。“问什么”的问题没有“谁问责”复杂,关键是要问到要害,不能避重就轻、回避矛盾。怎样问?既要问领导之责,也要问政治之责;既要问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之责,也要问在位不谋其政之责。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不仅要对明显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责任人问责,而且要对民生工作落实不力的党委领导问责,比如:保障性住房落实不力问题,住房调控政策落实不力等。
必须进一步明确谁问责、问什么、怎样问的内容和程序,要有一个操作性非常强、普通民众一看就能懂的问责制度。这才能发挥“群众要问责,媒体要问责”、“群众要举报、媒体要举报”的功能。否则,就会出现群众无从入手、不知如何入手的问题,何谈取得问责效果。
对党委领导问责应该不留后路、不留余地、不留一手,抬高官员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赖政怠政的成本,才能使得党政官员真正珍惜自己的位子,真正一心为民,真正谨小慎微。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虽然更加严格,规定:“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但是,仍然给社会民众留下疑问:两年后是否就可以提拔了;仍然给被问责官员留以幻想:无非是两年嘛,熬过两年后照样可以提拔重用;给一些腐败官员也留下了空子可钻:两年里,被问责官员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大肆行贿,有权者可能大肆受贿,目的是为了两年后顺利复出提拔。
因此,不但要将党委官员列入到问责范围内,而且问责制度要严厉严肃,要有让问题官员为自己的“问题”负一生代价的勇气,要有不给问题官员留政治生命余地、让其彻底出局的气派。如果问责制度有这样的威慑力量,那么,不但各种失职渎职问题、安全事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问题会立马减少,而且也将挽救无数党政好领导!
总之,希望将党委官员列入问责范围是一件看得见、摸得着、操作性强并且有成效的好政策措施,而不使其沦为一场政治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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