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观察家 > 本网评论

林松岭之死和警察素质

  
作者:盛超
发布日期:2008-10-23

网络版专稿 记者 盛超 10月11日22时许,22岁的林松岭与三个朋友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口,因认为一辆轿车行驶过快与车上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4人对6人的冲突。最终,刚从哈尔滨体育学院毕业的林松岭当场死亡。

这一场命案迅速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焦点在于冲突中另一方6名当事人全部为在职警察。

作为警察的执法者参与斗殴并致人死亡的事实让人们无法接受,尽管从警方公布的事发现场监控录像上看(死者父亲指称警方并未公布全部录像内容),死者林松岭确实曾几次在双方冲突趋于缓和的时候再次挑起争端。因为无论冲突由谁挑起,身为警察都有责任阻止社会案件的发生,而不是制造案件。

一名普通市民在与人发生冲突时尚且知道拨打110,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该案中的6名警察难道除了暴力之外找不到解决途径了吗?为什么身为执法者,自身的法律意识甚至不能与一名普通市民相比?

一名合格执法者不能只是在工作时间才会考虑依法办事,到休闲时间则为所欲为。法律首先应该成为执法者的行为准则,而后这些执法者才有资格去监督和纠正别人的行为。否则,警察便无公信力可言。

林松岭命案正是因为涉案一方的6人均为警察,才会引起全国媒体的格外关注。警察、警察执法、警察形象、警察素质、执法暴力等话题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民警察的形象在民众的心中逐渐下降,甚至使一部分人产生抵触情绪,以至于在前不久发生的上海袭警案中,杨佳被部分人称为“英雄”、“侠客”。究其原因,就在于一部分在职警察凭借自身职业的特殊性为所欲为,败坏了整个警察队伍的形象。

媒体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在于,该案的审理是否应该遵循回避原则由第三方办理,而非当地的哈尔滨公安局。因给根据《警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按照规定中第三款所表述的内容,哈尔滨市公安局与6名警察之间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条件,应当进行回避。否则,无论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都难免被外界认为难以完全消除“感情色彩”,很有可能“手下留情”。
另外,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身份敏感,因此更应该公布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尽可能详细。因为只有公正审理该案才能弥补本已受到质疑的警察形象,而公开则是公正的前提。

相关文章
more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 姓名:
* 邮箱:
* 昵称:
* 姓名和Email为保密项
EEO.COM.CN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兴化东里甲7号楼 邮编:100013 电话:8008109060 4006109060 传真:86-10-64297521
备案序号:鲁ICP05020873号 Copyright 2001-200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