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文
英国王权的独特性
从时间节点上看,英国的绝对主义王权时期大致在公元15、16世纪,要早于欧洲大陆诸国,早在都铎王朝晚期就达到了鼎盛,伊丽莎白女王的王权专制可谓英格兰(英国)绝对主义王权统治的高峰期。
而且更为殊异的是,英格兰的王权绝对主义还具有英国宪政主义的特征,也就是说,英国王权即便是在君主专制的绝对主义时期,例如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时期,依然有着某种宪政主义的性质,因此之故,从这里没有导致法国式的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而是开辟出改良主义的王权复辟式的光荣革命,又被称为英国君主立宪版的宪政主义道路,由此完成了英国的古今之变,实现了英国现代国家的转型,这种情况是非常神奇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还是要回到英格兰封建王朝的宪政主义传统,以及这个传统在晚期面对新的社会情况的应对方法。
首先,我们看亨利八世开辟的英国王权与罗马天主教皇权力的对立,并不是完全以世俗政权来替代神权,而是通过一种新的以国王为教会首领的方式,赋予王权以神圣的权力地位,这种把王权和神权集于一身的权力统治方式,在伊丽莎白女王时期达到顶点。
女王既是臣民之主,也是圣公会之首,可以说她的权力是处于绝对主义的最高状态。但是,这个绝对的王权以及教权,还是受到制约的,那就是神的权力,即上帝的权力,依然高于女王王权和教权集合的统治权。所以,从世俗权力来说,神权才是至高无上的,女王依然要听从神的旨意,服从神的安排。
与此相对应的是,大陆国家在对抗罗马天主教皇的教权之时,也把上帝的神权一并抛弃了,人成为唯一的生命存在者,国王作为万民之统治者,他的王权之绝对性就失去了神权的超验意义,也不受神权的制约,由此就可以无所约束,恣意妄为,唯我独尊,实现“朕就是一切”“朕就是上帝”等。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民一旦被抬高成为上帝,他也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砍掉君主的头颅,因为这种革命的逻辑最终就是抛除神圣的权威,上帝死了,人民就是上帝,上帝就是人民,人民至高无上,其权力无远弗届,无所不能。英国克伦威尔专政时期,英格兰共和国走的也是这条道路,值得庆幸的是,它是短暂的,很快就被彻底抛弃,英国走向君主立宪制,主要原因之一是上帝在英国没有死亡。
伊丽莎白女王不是僭主,而是英明的女王,因为有圣公会的加持,有神权与她同在。正像莎士比亚在《亨利八世》结尾,通过大主教克兰默传达上天命令的那样:
这位皇室的公主——愿上帝永远在她周围保护她——虽然还在襁褓,已经可以看出,会给这片国土带来无穷的幸福,并会随岁月的推移,而成熟结果。她将成为——虽然我们现在活着的这一辈人很少能亲眼看到这件好事——她同辈君主以及一切后世君主的懿范。
恰也是秉承这种精神,英国的国歌《天佑女王(吾王)》经久不衰。这揭示出一个极其重要的缘由,那就是英国宪政主义有神性的基础,没有神性根基的宪政主义很容易走向它的反面——极权专制主义,而英国的宪政主义,即便是在都铎王朝君主绝对主义时期,诸如伊丽莎白时代,也还是存在着神权这个根基的,但神权或上帝的权力未必就一定在罗马教廷手中,也可能在圣公会及加尔文新教手中,或者在后来兴起的美利坚合众国的高级法那里。
其次,除了神权的根基之外,英国宪政主义还有另外一些重要的东西,那就是法治主义和自由的传统,即便是封建晚期的王权绝对主义统治,其法治依然存在而且得到加强。
英格兰的普通法具有自己的特性,能够通过判例法的司法权对抗国王的恣意干涉,对此曾经有过国王詹姆斯一世与大法官柯克的争执,并且柯克的观点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赞誉。即便是强横的亨利八世,虽然通过议会颁布了《至尊法案》,确立了英国圣公会(即安立甘宗)为英国的国教会,宣布英国国王是“英国教会在地上之唯一最高首领”,但也不敢贸然废除法律的权威,剥夺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王在法下”的政治原则
伊丽莎白女王,非常注重法律的权威。在她一朝,实现了英国国教妥协性设置的最终落实,其中她推进颁布的一系列重大法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王在法下”,也是这位英明的女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由此她做到了把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的《至尊法案》与英格兰古老的宪法渊源结合在一起,女王通过尊重古已有之的英格兰法律,尊重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裁决,走通了王权专制主义的宪政化道路。
正像理查德·胡克所言:英国的君主虽然曾经是外来的征服者,可是,当今国王的统治并不是强加于社会之上的。通过对本土礼法习俗的遵守,通过统治的行动,通过一次次的立法与创制,国王们不仅塑造着英国,使其成长为一个统一的、紧密联结的政治共同体,而且使自己成为这具生命体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英国臣民也通过不断地表达同意,认可并拥戴国王对英国的统治。
国王与政治体之间的密切关系体现在“王在法下”这一政治原则当中,他们的行为受到最合理、最完美也最公正无偏的规则的约束——这规则就是法律。
国王是国家的首脑,但他不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统治者,国家也不是一台可供凌驾于其上的主权者任意操纵的机器。国家是一个有历史、有生命的整体,每任国王也只是这个整体当中会死的一部分,英国这个共同体本身是不朽的。国王统治的正当性表现,在于必须服从法律,而法律除了神法和自然法之外,还包括了共同体在历史当中形成的制度、规则与习惯,这其中自然就有宗教的一席之地。
所以,在都铎王朝晚期,臣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市民阶级的权利经常受到封建贵族特权的压迫。女王在位期间,非常重视保护工商业主的利益,鼓励他们进行海外贸易,甚至收纳归化海盗为英国所用,拓展北美殖民地。
此外,伊丽莎白一世还颁布了《庄园法令》和《济贫法案》,以缓解社会变革(土地制度变革等)所带来的各种矛盾,尤其是下层民众的不公待遇。
凡此种种,都从不同方面推动了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的兴起,维护了新兴资产阶级和城市市民的权利,为英国持久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这一切又都纳入英格兰的法治下的自由之传统,虽然伊丽莎白一世是都铎王朝的王权专制主义国家的代表君主,但同时她也是英国早期宪政主义的维护者与拓展者,这两者看似是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但又确实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相互砥砺、密不可分,而这恰恰是英国宪政主义的秘密或者精妙之所在。
对此,有论者指出:“中世纪英国在不同类型权力之间联结、合作、复合的制度构建最为领先,它的国家权力体系合理化程度最高、规范性程度最高、一体化程度最高,因此,现代英国既成为最典型的宪政国家,同时又成为最强大的霸权国家。显然,只有三权互相成为对方的构成性要件,实现不同类型的权力在关键制度节点上的复合,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路才能得到有效落实,权力生长的规范性和有限性才能得到保障,权力自我膨胀的自然逻辑才能被有效遏制,被导入一体化的轨道,国家才能在权力体系上成为实实在在的整体”。
英国早期宪政主义历史,恰好在伊丽莎白一世的王权专制之下,较为完善地实现了上述特性,从而走在了欧陆国家的前头,演进为斯图亚特王朝的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标杆,并且影响深远。
莎士比亚的法律题材作品
生活于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莎士比亚,虽然没有充分描绘当时的法治状况,但他无疑受到这种传统法治主义及自由精神的影响,在他一系列戏剧作品中,有大量涉及法律题材的内容。例如《威尼斯商人》《奥赛罗》《终成眷属》,还有《哈姆雷特》《罗密欧与朱丽叶》《一报还一报》等,这些戏剧所塑造的人物,除了王公贵族、君主执政之外,多是封建王国的市民和手工业者,还有法官、律师。
莎士比亚这些戏剧作品的场景,除了王宫、战场之外,也都是市场、酒肆、街头巷尾,以及法庭、律所等。莎士比亚很少描写封建庄园及其农奴仆役之间的法律纠纷,这些戏剧内容主要反映的是莎士比亚眼中的英格兰社会状况和市民百姓的生活境况。在其中,法律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市民的生活保障以及利益诉求,还有欲望以及金钱的作用,贸易往来、婚丧嫁娶、买卖契约、法庭抗辩、法官审判等,当然这些也都与法治主义密切相关。
不过,莎士比亚作为一位伟大的文学思想家,他并没有一味对当时的法治盛情赞美或推崇备至,反而显示出批判的锋芒。他对那些形式主义的任人解释的法条之荒唐可笑,以及所谓法律人的自私、卖弄、曲意逢迎等丑态,给予了辛辣的讽刺和批判。
例如,《威尼斯商人》剧情中有关夏洛克“割一磅肉”的契约纠纷,以及鲍西娅假冒律师前去威尼斯法庭的对证公堂,就触及契约的法律诚信和法律与商业,甚至涉及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等诸多相关问题,还有《一报还一报》中的法规解读及其与衡平法的关系,《奥赛罗》中的复仇、同谋及刑法问题,再如《亨利五世》中伦敦市长对于法律的看法,尤其是《亨利四世》广场花园两个玫瑰家族的划分,其中律师法官的站队,他们作为法律人本身对于法律的看法等,这些都淋漓尽致地揭示出法律和契约在社会中的虚伪和无力,以及模糊难辨,还有匍匐于金钱和权力之下的法制丑态。对此,莎士比亚都给予了辛辣的嘲讽和批判。
显然,莎士比亚不是法治主义的坚强维护者,但他对于社会乱象、人心丑态的批判,并不等于他反对法治的作用,而是他对于英格兰的法律有更深的认识。
在他看来,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行的,要使得社会法制昌盛,还需要人的践行,需要人的依法作为。
但是,由于他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人心不古,社会各色人等均被时代的混乱搅坏了心智,市民阶层盲目无度地为金钱所腐化,追逐私人利益和个体欲望,就像苍蝇追逐粪便,飞蛾扑向灯火;贵族阶层更是堕落不堪,失去了传统的士绅美德,追名逐利,浮华享受,利欲熏心,相互包庇;法律人大多丧失了职业规范,律师不是遵守法律,而是为了金钱利益,巧舌如簧,法官贪赃枉法,法律成为他们手中的工具,可以肆意胡判。
最关键的是掌权者,他们也为最高的权力所蛊惑,受到马基雅维利思想的激发,为了达到争权夺利的目的,不惜谋杀篡位,弑君夺权,毫无道德可言。整个社会就是这样一个荒唐的社会,这样一个黑白颠倒的世界,难怪哈姆雷特发出浩叹:“这是一个颠倒混乱的时代,哎,倒霉的我却要负起重整乾坤的责任!”
也难怪理查三世有如下自语:“我诅咒我自己!天意与幸运莫给我欢乐!白昼莫为我放光;黑夜莫给我安息!”
福斯塔夫也这样说道:“在这市侩得志的时代,美德是到处受人冷眼的。真正的勇士都变成了管熊的役夫;智慧的才人屈身为酒店的侍者,把他的聪明消耗在算账报账之中;一切属于男子的天赋的才能,都在世人的嫉视之下成为不值分文。”
法治、神治与德治的表现
正是在这样一个传统道德失序的时代,在这样一个人心为各种欲望充斥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法治主义沦落的时代,一种试图借助王权的强势崛起而重新予以整治的力量及思想产生了,这种时代的呼声是都铎王朝晚期君主绝对主义的社会基础,也是英格兰早期社会转型的征兆。
莎士比亚敏感地意识到传统的封建主义秩序已经不能回应时代的迫切需要,新崛起的王权专制主义,以伊丽莎白女王为代表的王权至上,或许可以为这个混乱颠倒的世界重新确立一种社会秩序或一种法律之治。
但是,权力的野心无度和绝对的恣意妄为也是凶险与可怕的,是一个良善社会难以承受的,为此,就需要对权力,尤其是无限的王权予以制约和限制——这才是当时英格兰社会的难题,也是英国宪政主义在绝对主义王权时期面临的挑战。
究竟依靠什么才能限制和约束君主的恣意无度的权力呢?我们考察封建晚期的英格兰思想理论,概括起来大致还是如下几种有倾向性的思想观念。
第一,通过都铎史观的历史叙事来重新构建王权合法性与正统性,以此强化传统法治主义的约束力,用这种法治正统性的政治伦理来限制和约束王权的专横任性及其恣意妄为。既然新王朝有了新的法统,那就要建立纲常礼仪秩序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这是一种来自历史传统的法治制约。
第二,新王朝在与罗马教廷的斗争中构建的圣公会,一方面是在强化王权的独立自主性,以便与罗马教权分庭抗礼,另一方面,英国国教也在行使着通过神权对于王权的制约和限制,即君主要接受上帝的权力以及律法的约束,不可恣意妄为。诚如圣公会的奠基神学家理查德·胡克所言,“王在法下”,显然,这是延续中世纪以降的来自神权对于王权的制约。
第三,王权与君主个人的品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如何行使王权,君主个人的道德品行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涉及传统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的关系,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在此,英格兰封建晚期一直存在着一种马基雅维利主义与反马基雅维利主义的思想较量,促使君主以美德为行为的标准,用美德来制约权力。这是通过古典希腊罗马政治达成优良政体的重要途径,即塑造君主的美德,通过美德来控制权力的嚣张,说起来这也是一种古典政治的以德治国的范式。
总之,法治、神治和德治,这三种思想倾向在英格兰的王权绝对主义时期都有表现,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对立,而是杂糅在一起的,彼此相互接引,互为奥援,从而不自觉地融汇为一股合力,对于王权专制主义尽可能地约束和限制,并且为这种限制和约束提供更高的基础,无论是法治主义的历史基础,还是英格兰圣公会的神权基础,乃至古典社会行之有效的德行基础。
这些因素汇总起来,就成为英格兰王权绝对主义时期的宪政主义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封建晚期,英格兰社会基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结构性变革,需要一种强势的王权崛起,也确实在历史演进中形成了都铎王朝自亨利八世到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专制王权统治。
但这种王权最终没有成为大陆一百年后出现的诸如路易十四那样的绝对专制主义封建国家,则是得益于上述各种宪政主义之合流及其作用,它们使得都铎王权在强势运行中,在打造英国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在树立君权至尊的权威化过程中,依然有着宪政主义的特征,并且为后来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国内战及光荣革命所实现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深厚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