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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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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不得代客进行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发布,明确了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

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

  昨天,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进行规范,并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度。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当中,着重考虑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则主要立足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办法实施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关业务的监管,促进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于不能持续符合条件要求或违规从事业务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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