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两起赔案 中国核损害赔偿立法慢半拍(2)
欧阳晓红
2011-03-22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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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核共体成员公司人士介绍,中国核共体经营有核物质损失险、核第三者责任险、核物质运输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覆盖了核电客户在安全生产各环节的风险点。核物质损失险主要承保核电厂内因核风险、常规风险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在10亿~16亿美元之间。核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因核电厂内发生的核辐射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保险金额根据国家规定为3亿元人民币。核物质运输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则是核物质在运输途中发生核辐射所导致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据透露,由于福岛第一核电站超期服役,可能没有做物质损失的保险安排,仅安排了责任保险。

业界人士分析,目前国内核电站每个机组的建工险保额在100亿元左右,按照近30个在建机组粗略测算,国内核电站的建工险保额已超过3000亿元。而由中国核共体承保的国内13个核反应堆,目前总体保额约60亿美元(人民币394亿元)。换言之,建工险保额加上13个核反应堆总体保额,中国核电保险保额逾3300亿。截至2009年,中国核共体总体承保能力达5亿美元。

一位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人士说,核电保险很特殊,其保额的表述不同于普通保险的保额,可以10亿、也可以20亿,并非投保全部的电厂价值。目前各国标准不一,有保10亿、也有保20亿的标准。由于单个反应堆费率不同,因此很难估算具体保额。

不过,截至2009年,中国核共体“成立十年,仅两起赔案,”似乎亦麻痹了业界的神经,认为核电很安全。

据中国核共体成员保险公司负责人说,由于赔付率很低,成员公司通常都愿意增加投保份额,意味着有更多的利润。

福岛危机的启示

但骤然发生的日本核电站事故令很多中国保险业同行在震惊之余,倒吸一口冷气。

“没有想到会这样,以前对核电站技术安全性等深信不疑。”中国核共体一位成员说。

这正是成立10余年的中国核共体利润可观的原因。截至2009年9月,中国核共体收入保费9.3亿元,仅两起赔案,赔付1.2亿元,赔付率约为20%。其时,中国核共体承保了国内10座核电站;并接受了全球310个核电反应堆的核保险业务,标的数量约占全球核反应堆的70%。

然而,核风险极具特殊性,具有典型的“长尾特征”,其潜在巨灾损失最高可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且核损害后果可长达几十年,更重要的是,全球核电站有限的数量不能满足保险存在的大数法则之基础准则。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曾表示,要力推我国核保险制度建设。他强调,国际核赔偿责任立法比较成熟,因此,中国核共体要加强核赔偿领域的法律研究工作,与核电行业共同推动我国核损害赔偿的立法工作。

“要特别加快我国的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提高并确定赔偿标准,以维护在核电环境下的公共利益。”中国人保财产险股份公司副总裁王和说。

如根据西班牙核损害立法的规定,一次核事故赔偿限额高达12亿欧元。在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实行的则是更为严厉的核损害无限责任制,运营商必须购买强制性保险或提供强制性财务保证,限额不得低于规定要求(德国为25亿欧元、日本为1200亿日元、瑞士为18亿瑞士法郎)。

另外,还应建立与核风险相适应的准备金制度。许多核共体都建立了专项的核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例如,日本核保险共同体每年从保费中提取巨灾准备金,并实行无限期留存;提取巨灾准备金后的剩余保费按照传统财产险业务处理,扣除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后核算损益,计入当期财务报表。

据悉,日本核保险共同体自1960年建立核巨灾准备金以来,经过近50年的积累,目前已达900亿日元的规模。美国核保险共同体的巨灾准备金提取比例更高,提存期为10年,截至2009年1月,其准备金规模已达6亿美元左右。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说,中国核巨灾保障方面还没有基金概念,目前只是依赖核共体的保费收入。他亦建议除此之外,还应该从制度上明确核设施的第三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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