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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冲击A股 “50强”

  
作者:李静
发布日期:2008-08-11
投资者报(分析员 李静)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均构成垄断行为,其中市场支配地位是尤为重要的一个垄断特征。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反垄断法》规定,”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或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此,我们考察了目前A股的上市公司,依据2008年一季度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筛选出50家具备支配地位的上市公司,从经营层面对它们进行了深度分析,以提醒投资者: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此类上市公司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一家市场份额达1/2的公司

该类型公司指的是一个上市公司(经营者)凭借自身强大的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实力,独揽其所处行业的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经过筛选,我们发现,此类公司共22家,占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公司总量的44%。

在22家公司中,27.30%的公司属于制造业,包括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全聚德在内的27.30%的公司为北京公司,55%的公司总股本超过10亿股,且其中有3成公司超过100亿股,63.64%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以前,以制造业为主。

从并购方面来看,共有14家公司有兼并收购行为或者预案,占该类型公司总数的63.64%,其中通威股份有着高达23次达成转让意向或已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购金额方面,中国联通以91.87亿元居于交易总金额首位。可见,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一般都进行过兼并收购行为,且今后继续兼并收购的可能性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企业凭借强大的市场份额优势,较易形成通过排除、限制竞争,进而实现自身的垄断地位,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里关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所以,占据市场份额1/2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较易成为《反垄断法》关注、制裁的对象。

两家合计市场份额达2/3的公司

该类型的公司是指就单个公司来说,其市场份额尚未达到其所处行业的1/2,但是,若两两联合,合计的市场份额达到2/3的公司群体,且其中任何一个主体占据不小于1/10的市场份额。此类公司除有证据证明外,均属于市场支配地位公司。

经过筛选,此类公司共8家,占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公司总量的16%。该类公司以金融、保险业居多,37.5%属上海的公司,75%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87.50%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之前。

8家公司中,共有3家公司进行过并购相关行为,其中,并购交易金额最高的是海通证券(600837),总金额达175.61亿元。并购次数最多的是中信证券(600030)、中集集团(000039)。

不容忽视的是,此类公司由于竞争发展的需要,较易形成所谓的“强强联合”局面,相互之间订立各类契约,以谋求双方的共同发展。由于具有垄断协议意味的契约,将不利于正当合理竞争局面的形成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而也会成为《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

三家合计市场份额达3/4的公司

该类公司共包括3个实力相差无几的经营主体,其中的任何一家市场份额均未达到1/2,均不能独立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但当三者联合起来,便可占据市场3/4的份额,此类公司除个别有证据证明外,均被认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主体。

经过对A股上市公司筛选,我们发现共有28家公司符合这一标准,占市场份额达到支配地位公司总数的56%,其中46%的公司属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21%的公司位于上海,50%的公司总股本超过10亿股,82%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之前。

考察该类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发现,共17家公司有相关的并购行为,占该类型公司总量的60.71%,其中,并购的交易总金额最高的为海通证券(600837),总金额达175.61亿元。

与第二种情况相类似,此类个体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也较易形成“强强联合”的局面,瓜分市场,挤占其他经营者,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此类经营者也将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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