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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银行理财产品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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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7-21
投资者报(记者)据统计,今年1-5月银行理财产品发售规模达9100 多亿元,而去年全年的发售规模也不过 8000多亿元。可见,今年在股票和基金上“折戟”的投资者,纷纷转向投资风险偏小的银行理财产品。

但各家银行极力向投资者推荐的这块收益预期诱人的蛋糕,却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味,先是众多理财产品陷入零收益或负收益,之后又有承诺保本的产品最终亏损。银行是否应对产品亏损做出解释?《投资者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华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京武律师。

●读者来信

北京宋小姐:去年,我和朋友小夏在银行大堂经理的推荐下,分别购买了挂钩港股和海外基金的理财产品,这两款产品的预期年收益都达到25%。

在最近得知理财产品“零收益门”事件后,我和小夏赶紧查询那两款产品的收益情况。结果让我们大吃一惊,我买的那款已经负收益达17% ,而小夏买的那款为零收益。我们当即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作出解释,但是他却把责任推到我们身上,说我们没看清楚产品说明。

对于银行这样不负责的态度,我们很气愤,银行是否应该为理财产品零收益甚至负收益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王京武律师: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要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根据银监会所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综合理财服务(即理财产品)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也就是说,客户与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收益与风险的承担主要依据双方约定。

第二,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个人理财产品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如在介绍理财产品时,没有向客户全面介绍该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过分强调该产品以往业绩和最高收益,不说或者少说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结果以及可能出现的亏损,使投资者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理解陷入误区。这有悖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即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第三,作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理智和谨慎。其首先应该认识到购买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而投资就意味着可能的风险和亏损,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且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其次,对于银行提供的申请书、协议书等全部文件,在签署前,投资者应全面、认真地阅读,关键条款应要求工作人员详细解释。本案中,宋小姐和她的朋友可能没有仔细阅读银行提供的文件,而这些文件中应该具有明确的风险提示条款。

第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投资者与银行签署的有关文件的约定(一般均有风险提示条款),投资者如果通过诉讼,要求银行承担亏损,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如银行存在欺诈行为等),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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