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企业可享75%增值税退税
网络版专稿 记者 宋清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10日)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今后,核力发电企业将可享受15年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最高退税比例达到75%。
这是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明确了国家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核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将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还明确,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继续执行其原先享有的部分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原本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去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新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去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新的政策统一执行。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不按新政策执行。
核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煤炭的开采、运输和燃烧总量,而且是电力工业减排污染物的有效途径,也是减缓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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