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被追遗漏罪行引发管辖权争议
张晓辉
2011-03-3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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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晓晖 3月29日,重庆政府称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北京律师李庄,被发现有遗漏罪行。日前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且在法学界掀起新一波的争议。

经本网记者多方打听,得到关于李庄遗漏罪行的最新消息是,重庆有关部门称,在李庄案宣判之后,重庆司法部门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多起关于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涉罪举报。

与3月29日披露消息不同的是,按照重庆方面的说法,李庄被追究的的遗漏罪行,可能是在“全国各地”犯下。

之后,有律师提出,重庆司法机关在追究李庄遗漏罪行的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如果重庆司法机关追究的是李庄在重庆以外地区的犯罪行为,则应由当地的司法机介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已被羁押,但正在刑罚的执行中的,或者正等待刑罚的执行中的”追诉案中,都不需要重新对其执行拘留或者逮捕。但有以下两种情况:(1)正在刑罚的执行中的,通常由侦查机关凭立案侦查决定及相关手续到监管场所,变更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押回所需对其追诉遗漏罪行管辖地的看守所羁押,并重新办理入监的相关手续。(2)正等待刑罚的执行中的,侦查机关通常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罪行,重新进行立案侦查,重新计算侦查时限。由于其关押地点没有变更,也没有重新办理入监的相关手续。

按照《刑事诉讼法》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李庄遗漏罪行如果是在重庆以外地区发生,应由重庆以外地区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目前重庆政府披露的信息量有限,只提交李庄有遗漏罪行,以及李庄案宣判后,接到全国各地的涉案举报。

此外有消息称,李庄可能被追究在代理过程中的“诈骗罪”之类似罪行,那么按照刑法中的重罪吸收原则,李庄的遗漏罪行如果超过重庆目前服刑罪行,按照管辖权,应转移到遗漏罪行发生地看守所羁押,之后继续服刑。

至此,李庄被追究遗漏罪行一案,未及公诉,便在法学界引发管辖权争议。

本网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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