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汪言安 5日,记者从新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被认为是“目前我国首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性法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已经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国梁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表示,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做好事故预防工作,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在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据张国梁介绍,条例既注重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精神,又注重地方特色,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监管手段、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记者从已经公布的条例中注意到,针对治理事故隐患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很多生产企业又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成了事故隐患治理的瓶颈。条例中专门提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对此,喀什和克拉玛依等地的两家生产型企业负责人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认为“条例中的这个规定是以前没有的,能有效解决生产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监局局长井植朴表示,全国19个省市对新疆实施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迎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历史性机遇,目前投资数十亿、上百亿的石油石化、煤炭、煤电煤化工等大项目接近300个,近期集中开工建设的项目就有100多个。
据了解,2009年,新疆共发生各类事故10561起、死亡2589人(含兵团),与2005年相比,分别下降28.58%、31.05%。
“随着一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冶炼加工的产业集群加快形成,给新疆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井植朴坦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实施,对于及时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依法应当由政府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煤炭、消防、交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保障。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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