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粤闽沪等地调整最低工资 增幅均超10%
张然
14:06
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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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然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0年以来,自江苏省在全国率先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北京等地也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其中,东部省份调整的一大特点是,除对绝对数额上调外,还着重调整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均衡统一省(市)内部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的差距。

今年2月起,江苏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按地区差别分三类调整:一类地区从850元调整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调整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调整到670元。三类地区主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苏南五市所辖多为一类地区,苏中和苏北八市所辖市区一般为二类地区,其他县市则多为三类地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近4个月来,绝大多数企业都执行良好,但劳动保障部门也接到有个别企业违规的举报,镇江、南通等市都发现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其中镇江查实违规行为有10多起,其中经督促已经调整并补发到位的8起中,涉及114人共2.2万多元。

从4月1日开始,上海和浙江也分别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8元调整为9元,最低工资标准涨幅约为16.6%。目前,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位列全国之首。

浙江则将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在15%左右。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介绍,将最低工资标准分类为四档,就是考虑到省内不同区域发展情况不同。各市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广东今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升幅度较大,超过20%。根据广东省发布的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为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为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为22.4%,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2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第五类标准为660元/月,增幅为24.5%,由执行第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广东省人社厅解释,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之一,是着重调整低工资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同时着重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加大调整幅度,缩小与珠三角地区的收入差距。

另外,自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从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涨幅达20%,比常年平均增长比例高出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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