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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放纵“牢头狱霸”伤人拟入国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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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张然

记者 张然 10月27日,《国家赔偿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拟新增相关条款,若此次修改通过,类似“躲猫猫事件”中的受害人有望获得国家赔偿。

具体如下:

原国家赔偿法草案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此次三审,有部门提出,应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增设相关条款。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对原草案的第三条规定新增了以下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今年2月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一经爆出便引起各方关注,二十四岁的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镇农民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并在看守所内受伤,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当地警方称其受伤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而随后的调查发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李荞明的家人没有获得国家赔偿。如果本次草案三审通过,类似“躲猫猫”这样的看守所放纵“牢头狱霸”伤人等事件有望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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