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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拟将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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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张然

记者 张然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的草案规定,首次将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同时也将对公民的错拘错捕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大会审议。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应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现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对草案做出调整,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因此应将看守所管理机关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此次三审草案还将对公民的错拘错捕列入国家赔偿范围。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三审草案还提出,赔偿机关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规定受害人在递交申请后,最多22天可获赔。

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有部分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建议强化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此次三审草案的有关条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受害者提请的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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