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局:明确股权激励个税征收方式
记者 张然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2日公布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个税征收方式、额度及相关计算方法。
根据通知,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通知中规定的所有涉及股权激励个税的政策,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未报备有关资料的股权激励所得均不得采取上述规定,而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2005年和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做了规定。
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针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个税问题,但仅指出要比照上述两个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此次最新通知是针对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个税征收方法的具体规定。
附:
1、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示例:
如果甲公司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为30元,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为60元,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为4000份,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万元,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500份,那么,则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
具体算式为(30+60)÷2×4000-20000×(4000÷500)=20000元
2、关键词注: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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