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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赵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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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地方债期限3年 利息免收个税

实习记者 赵晓菲 3月17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指出此次发行的地方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企业和个人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所得税。

该负责人称,2009年由财政部代发的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债券将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发行,具体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

这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税收优惠政策比照国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都可以购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此外,该负责人还指出,这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分配上向中西部倾斜。因为中央新增公益性投资项目向中西部重点倾斜,相应地,中西部地区配套任务较重。而中西部地区政府财力普遍较为薄弱,如果中央对其分配债券规模较小,配套就会出现困难,不利于中央既定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关于这次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性,该负责人说,此次地方债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信用实际上接近于国债。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投资组合。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指出,先前的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转贷资金既不在中央预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预算反映,增加了中央财政负担和风险。此次地方债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

此次发行的地方债,由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这符合《预算法》“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规定。

而至于明年是否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该负责人表示将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相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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