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境外投资核准权限将下放到省级政府
实习记者 马丽娜 3月1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下放核准权限,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此后,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
姚坚表示,今后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并且,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发布《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新《办法》还将简化核准程序。对于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法》还强调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姚坚称,《办法》体现了便利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今后,商务部将继续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办法》内容,不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更加积极稳妥地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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