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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界定50种资产损失情形 违规者将被追责

   
作者:康怡
发布日期:2008-09-10

网络版专稿 记者 康怡  国务院国资委今日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追究办法》将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经过几年酝酿出台的《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对违反上述50种情形的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早在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初,国资委便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追究办法》,将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权益。

相关专家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损失虽然难以避免,但通过《追究办法》可以尽力减少企业负责人因为违反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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