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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划定价权限 价格管制松动?

  
作者:翁仕友
发布日期:2008-07-22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翁仕友 在运行7年之后,中央和地方定价权限将进行一次重大调整。

国家发改委将重新确定政府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消息人士称,目前发改委动议抓紧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这是近7年来的第一次。分析人士认为,一些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产品服务价格将会被放开,例如目前由中央定价的“部分化肥”、“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等产品服务。

知情人士透露,下放或放开哪些定价权都还在研究中。今年以来,在持续的通货膨胀压力下,发改委在一些领域重启价格干预政策,引发了不少争议。

定价目录“加减法”

专家分析认为,此次修订肯定会调整部分产品服务的定价内容、形式、范围,但是中央定价项目的总数不会有太大变化。

中央定价目录自设立以后进行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根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央管理的定价项目由1992年的121种压缩为13种。

这13项分别为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专营的烟草、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

在上一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之后,很多定价项目实际上已经作出调整,例如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管理被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堆存费实现了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药品进一步调整,增加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品种数量等。

“但是它们并没有进入目录中,这次肯定会修订这些。”知情人士透露。

有学者认为,部分化肥价格、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等有望 “松动”,不过销售电价暂时不会放开。此外,由于九年义务教育实现了免费,那么省级定价的教育收费也应相应调整。

除了“该放的放”外,还有部分定价项目属于“该管的管”。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今后会不会调整至国家目录中,目前尚无定案。“最终结果怎样,还要看医改方案。”上述人士认为。

地方定价的产品服务在中央定价目录规定之外,但由于各省省情不同,在具体定价项目上又有所不同。以煤炭大省山西为例,该省定价目录分22项,在数量上和其他省市并没有太大区别,但它更侧重对煤炭的定价。

目前,广东、安徽等部分省市已将地方定价目录材料上报中央,山西、河北等省仍在编写中,据悉,发改委并没有要求限时上交。

按照程序,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会征求多方意见,然后再向国务院报批。物价系统一位官员告诉本报,定价目录到底怎么调,还没有最后敲定。

谨慎对待

由于定价权调整影响较大,中央政府对此一直十分谨慎。“两年前就曾经研究过放开化肥价格问题。”一位长期研究价格理论的学者说。

目前,如果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则其生产的尿素和硝酸铵出厂基价和浮动范围由中央政府制定。而地方定价范围则为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企业。

价格放开后,首先影响的就是农民,直接导致农民的物质资料生产成本上升。“对于受损的种粮农民,可以实行直接补贴。”有专家建议。

而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价格放开将使企业拥有更大自主权。不过也有专家提醒,放开价格同时也意味着取消了原有的优惠政策。

据悉,为了稳定化肥生产,国家发改委曾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免征化肥生产环节增值税等。据估算,仅取消天然气和电两项优惠价,尿素生产用天然气成本每吨增加168元,用电成本每吨增加64元。

一旦价格放开,生产企业要承受并消化这些成本,由此会不会带来产品价格上涨甚至暴涨,这也是决策层要考虑的。

“一定要有配套措施,还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出现暴涨暴跌现象。”中国价格协会会长王永治告诉本报。

曾在国家物价局工作过的王永治和物价打了36年的交道,近日他所在的协会完成了一份关于 “价格改革30周年回顾与展望”的课题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在报告中,他提出价格改革要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兼顾各方面利益,妥善处理上下游产业价格的关系、国家(财政)与企业的关系。

目前,履行国家价格管理职能的是发改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学者认为,总体来看,这十多年政府对价格管理是逐步放开的,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大。

以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例,在1978年时完全由政府定价,但到了2006年,市场调节价占到92.1%,政府定价部分仅占5.6%。不过,资源性产品价格、垄断行业价格仍有待进一步理顺,这也被看作是今后改革的难点。

在王永治看来,价格改革到了“攻坚阶段”。回顾30年的价格改革,他认为中国采取的是调放结合,先以调为主后以放为主的渐进式改革。

王永治建议,改革政府定价方法,要更多实行最高限价(上限)定价模式和参考产品和服务的效益 (疗效)定价,促进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本报记者张向东、席斯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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