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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机动车事故可归入工伤

   
作者:宋清华
发布日期:2008-05-08

网络版专稿 记者 宋清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月6日发布的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归入工伤范围,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5日上海公交燃爆引发乘客伤亡事故引起了各方对乘坐公交车人身安全的关注。北京市律协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郝云峰认为,上海公交车起火燃烧事件的责任认定比较复杂。首先,受害乘客的工作单位应该前往认定,是否是职工上下班时间内出现的意外;其次,乘客乘坐公交后,公交一方和乘客已经建立了契约关系,应该负起责任。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可申请工伤

在工伤认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归入工伤范围。《意见》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应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向交管部门报案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工伤。

工作岗位突然发病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可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已经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由治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伤残等级为5至10级的工伤职工,未核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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