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定调:不盲目跨区、不盲目做大
根据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稳定农村信用社的县级法人定位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文件称,总体上不鼓励农村金融盲目跨区和盲目做大行为。
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五年聚焦“三农”。本报获悉,这份文件还倡导多渠道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稳定县级法人
今年的一号文件中做了这样的表述: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对此,农村金融研究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说,这在中央一号文中还是首次。
它不仅表明了中央对于农村金融布局的重新认识,也表明了对于已进行了4年多的农信社改革的重新审视。
2003年8月,农信社掀起了新一轮试点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从两方面对农信社进行改革: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信社产权;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改革后,农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种产权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
截至2007年底,完成产权改造后,组建了17家农村商业银行,113家农村合作银行,1824家县级统一法人。目前,还有482家县级农村信用社没有完成产权改造。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人士说,提出“稳定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就是信用社总体上要保证实行县级统一法人,不主张统一为更高层级的法人,不能再通过行政的力量从县收到市,从市收到省,甚至从省收到全国。
不过这位人士称,对于经济比较发达、支农服务需求低、资产质量好的地区,可以在个案个批情况下,统一为地市级法人或者省级法人。
目前,已经属于省级法人单位的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和天津合作银行等。
中央明确稳定县域,也表明了对于农信社现有省联社的管理模式的审慎定位。杜晓山认为,省联社的定位就应该是一个行业服务、监督和管理机构,它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服务者,但是不能直接经营,不可以去放贷、去吸储。
产权冲突
将“稳定县联社法人地位”纳入中央一号文,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求大弃小”的趋向。
中国银监会人士称,不少农信社打着改革的名义,在盲目求大的思潮下,跨区经营、求大求全、不断提高法人层级,业务上“弃乡进城”,大大影响了对三农的支持。
大机构撤离后,农信社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而“求大”思潮的加剧,无疑使农信社的支农积极性大大削弱。非官方的统计数据估算,从2000年以来,城市每年从农村金融市场抽离的资金大约为5000亿元,专家估计,近两年,这个规模可能继续扩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陈剑波认为,从本质上讲,农信社热衷法人层级的提高,看中的正是城市里的盈利机会,而农业的产业特点则决定了农村金融 “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这样的倾向将使农村信贷资源面临更严峻的短缺,金融垄断加剧,并引发寻租。
对此,2006年11月,时任央行行长助理的易纲曾表示,中国农村金融缺的并不是大机构、大银行,缺的正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好银行。
杜晓山的解释是,机构越大,越不可能对弱小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因为服务成本高,而且机构越大信息会越发不对称。同时,法人上升,资金的调拨权会上收,这是个城市倾向的问题。
上述银监会人士指出,稳定县域法人地位,要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不能搞行政推动,要根据当地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选择合适的农村金融组织架构,金融体制的改革一定要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水平。
拓宽资金来源
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个问题。
陈剑波说,近两年来,一方面大银行机构将农村资金抽离到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另一方面,日益明显的金融“脱媒”现象,储蓄下滑和分流,也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构成了巨大的困境。
在浙江,面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竞争,浙江省农信联社管辖内的合作机构连续4个季度新增存款市场份额下降,存款活期化和储蓄存款向资本市场持续分流。由于与资本市场关联的各类金融理财服务、现代结算服务等需求增加,但农村合作机构提供的服务有限,优质客户也流失严重。
新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难。业内人士指出,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已经处在运营资金滚动困乏的边缘。
基于此,中央一号文中提出:“通过批发和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信用社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
杜晓山认为,允许批发和转贷,是一种解决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能有效实行需要政策的支持,政府应该有相应的补贴安排,以降低批发成本,否则可能面临批发成本高的问题。
而在现实操作中,按照会计制度,农村金融机构从其它银行批发资金,如果是拆借来的,这笔资金不会计入存款项下,在存款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贷款规模受到75%的贷存比的严格限制,不会增加,因而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无法同比例增长贷款额度,即使拆来资金,也会因贷款规模限制而无法增加贷款。
陈剑波说,目前,不少农信社的贷存比已经接近上限要求。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2000年7月,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200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03年8月,8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4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8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扩大改革试点的范围和相应的工作安排。
农村金融定调:不盲目跨区、不盲目做大
杜艳
352
2008-01-28
杜艳
根据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稳定农村信用社的县级法人定位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文件称,总体上不鼓励农村金融盲目跨区和盲目做大行为。
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五年聚焦“三农”。本报获悉,这份文件还倡导多渠道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稳定县级法人
今年的一号文件中做了这样的表述: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对此,农村金融研究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说,这在中央一号文中还是首次。
它不仅表明了中央对于农村金融布局的重新认识,也表明了对于已进行了4年多的农信社改革的重新审视。
2003年8月,农信社掀起了新一轮试点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从两方面对农信社进行改革: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信社产权;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改革后,农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种产权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
截至2007年底,完成产权改造后,组建了17家农村商业银行,113家农村合作银行,1824家县级统一法人。目前,还有482家县级农村信用社没有完成产权改造。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人士说,提出“稳定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就是信用社总体上要保证实行县级统一法人,不主张统一为更高层级的法人,不能再通过行政的力量从县收到市,从市收到省,甚至从省收到全国。
不过这位人士称,对于经济比较发达、支农服务需求低、资产质量好的地区,可以在个案个批情况下,统一为地市级法人或者省级法人。
目前,已经属于省级法人单位的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和天津合作银行等。
中央明确稳定县域,也表明了对于农信社现有省联社的管理模式的审慎定位。杜晓山认为,省联社的定位就应该是一个行业服务、监督和管理机构,它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服务者,但是不能直接经营,不可以去放贷、去吸储。
产权冲突
将“稳定县联社法人地位”纳入中央一号文,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求大弃小”的趋向。
中国银监会人士称,不少农信社打着改革的名义,在盲目求大的思潮下,跨区经营、求大求全、不断提高法人层级,业务上“弃乡进城”,大大影响了对三农的支持。
大机构撤离后,农信社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而“求大”思潮的加剧,无疑使农信社的支农积极性大大削弱。非官方的统计数据估算,从2000年以来,城市每年从农村金融市场抽离的资金大约为5000亿元,专家估计,近两年,这个规模可能继续扩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陈剑波认为,从本质上讲,农信社热衷法人层级的提高,看中的正是城市里的盈利机会,而农业的产业特点则决定了农村金融 “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这样的倾向将使农村信贷资源面临更严峻的短缺,金融垄断加剧,并引发寻租。
对此,2006年11月,时任央行行长助理的易纲曾表示,中国农村金融缺的并不是大机构、大银行,缺的正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好银行。
杜晓山的解释是,机构越大,越不可能对弱小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因为服务成本高,而且机构越大信息会越发不对称。同时,法人上升,资金的调拨权会上收,这是个城市倾向的问题。
上述银监会人士指出,稳定县域法人地位,要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不能搞行政推动,要根据当地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选择合适的农村金融组织架构,金融体制的改革一定要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水平。
拓宽资金来源
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个问题。
陈剑波说,近两年来,一方面大银行机构将农村资金抽离到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另一方面,日益明显的金融“脱媒”现象,储蓄下滑和分流,也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构成了巨大的困境。
在浙江,面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竞争,浙江省农信联社管辖内的合作机构连续4个季度新增存款市场份额下降,存款活期化和储蓄存款向资本市场持续分流。由于与资本市场关联的各类金融理财服务、现代结算服务等需求增加,但农村合作机构提供的服务有限,优质客户也流失严重。
新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难。业内人士指出,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已经处在运营资金滚动困乏的边缘。
基于此,中央一号文中提出:“通过批发和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信用社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
杜晓山认为,允许批发和转贷,是一种解决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能有效实行需要政策的支持,政府应该有相应的补贴安排,以降低批发成本,否则可能面临批发成本高的问题。
而在现实操作中,按照会计制度,农村金融机构从其它银行批发资金,如果是拆借来的,这笔资金不会计入存款项下,在存款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贷款规模受到75%的贷存比的严格限制,不会增加,因而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无法同比例增长贷款额度,即使拆来资金,也会因贷款规模限制而无法增加贷款。
陈剑波说,目前,不少农信社的贷存比已经接近上限要求。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2000年7月,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200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03年8月,8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4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8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扩大改革试点的范围和相应的工作安排。
- 建议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 2008-03-18
- 中国经济时报: 林毅夫:“四位一体”模式破农村金融难题 | 2007-10-09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农村金融需要政府扶持 | 2007-07-23
- 银监会召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座谈会 | 2007-06-20
- 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 | 2007-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