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跟进个人破产立法 为市场制度补齐短板

柳宇霆2025-04-09 17:32

柳宇霆/文 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再添新例。近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下称《厦门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厦门成为继深圳之后,中国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近年来,江苏、浙江等地司法部门也在尝试推行个人破产,有条件减免债务,在债务人履约偿债之后,再恢复其信用,但严格来说,这类做法主要立足于现行的民商事法律,由于缺乏直接的法规支持,实施的动作幅度并不大,影响也较为有限。从深化改革的角度看,作为承担中央赋予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经济特区,厦门紧跟深圳的脚步,推进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意味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逐渐迈开步伐。

从内容来看,厦门立法并非对“深圳版本”的浅层次移植。2021年3月问世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核心是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具体包括两项子制度,即豁免财产制度和免责考察制度。与此同时,还包括设立破产管理机构、重构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严格破产欺诈责任、实行破产信息登记公开等,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形成闭环体系。

厦门在“深圳版本”的基础上,着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关系,既以更大的力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也通过债务人财产制度和诚信审查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和诚信审查制度、债权申报制度等一系列举措,防范逃废债等情形,让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说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审视厦门立法,更大的亮点还在于借鉴域外经验,创设特别破产程序,其中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有关程序,在国内属于首创。这些特别破产程序,补充了个人破产程序“链条”,也在更大空间范围内,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以遗产破产为例,当债务人去世,遗产便是债务清偿的唯一财产来源,只有明确遗产属于破产标的,可以宣告破产,遗产债务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继承人才能免受债权人的无端干扰。环顾全球,世界各国出台的破产法,大多数也规定了可以申请宣告遗产破产的情形。这些他山之石,应成为个人破产立法的有益借鉴。

从2019年7月《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到深圳、厦门相继试水,随着地方立法的持续突破,个人破产制度愈加清晰可辨。据统计,深圳自从成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验田”以来,已有300余人获得“经济再生”机会。在这些数字的背后,是众多家庭和企业卸除包袱、重归正轨,也是市场经济新陈代谢、焕发新机。

不过,也应清醒地看到,厦门的探索仍存在一些先天不足,比如立法冲突问题。地方立法的位阶过低,有些规定又过于“前卫”,在现行的《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国家法律中尚无“接口”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冲突。以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为例,虽然可以一次性解决个人破产和企业法人破产保护中的诸多问题,但以地方立法撬动改革,也很容易被诟病“于法无据”等问题。从长远来看,还需要加快国家立法步伐,充分吸取深圳、厦门地方立法以及江苏、浙江等地司法审判的经验,推出统一的个人破产法,完善个人与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为市场基础性法规制度嵌入关键性的“拼图”。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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