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

上海证券报2024-11-16 09:20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全面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

专家表示,《办法》旨在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拓宽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

加快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所调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办法》有序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

“一是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及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二是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资产。”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等可以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

董希淼表示,这些调整有利于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地助力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对多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有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

业内人士介绍,在宏观经济高质量转型的过程中,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不良资产质量下降、处置难度增加等挑战。头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可以通过开展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业务,发挥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优势,帮助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更大作用。

金融行业的强监管、严监管态势一以贯之。在拓宽业务范围的同时,《办法》对不良资产业务的多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同时,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业务实践经验和不良资产市场要求,《办法》细化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

此外,《办法》还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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