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门”和冒用父母身份充值游戏币的事件屡见不鲜,但未能给某些家长敲响警钟,有些家长发现孩子上述行为后仍疏于监管,导致孩子再次做出上述行为。部分家长甚至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充值”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以挽回损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接连审理了两起涉及未成年人二次充值、打赏的案件,家长希望追回全额充值、打赏的诉求,均未获法院支持。
近年来,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进行巨额消费的案例不断增多。一些未成年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用家长绑定的支付宝、银行卡“慷慨”地充值、打赏,金额之大往往令人咂舌,让家长们苦不堪言。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未成年人二次充值、打赏的案件,家长全额退款的诉求均未获法院支持,给广大家长等监护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就是说,孩子充值、打赏,并非都可以全额退款,家长监护责任不能“甩锅”,失职也要担责。
未成年孩子的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比较差。孩子在玩网络游戏、看网络直播时,为了购买网络游戏装备充值,或受到主播的引诱,就可能大肆充值买装备,或成千上万元给主播打赏。这两起案件中,有一名年仅10岁的孩子在两周时间内,竟偷用妈妈的账号充值、打赏数百次,累计金额达14万余元。而这并不是孩子第一次偷用妈妈的账号打赏主播。一个月前,妈妈已经因为发现孩子在同一平台充值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礼物”,并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全额退款。妈妈再次发现后,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以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款项,且该付款行为未经家长同意或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可见,平台第一次全额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充分说明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充值行为无效,平台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平台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孩子存在打赏行为第一次已全额退款的情况下,家长仍然未能加强对孩子的关注和监督,也未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而是放任孩子再次使用账号打赏,存在较大过错,无疑要承担监护的责任。因而,法院对全额退款诉求不予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事先防范孩子充值打赏,比事后申请退款更为重要。家长等监护人不仅要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合理的消费观念,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避免孩子获取后自行进行支付;或另外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账户,存入少量金额供孩子使用。这样,即便孩子充值或给主播打赏,损失也很小。
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当采取审查、监管等措施,比如利用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登录等手段识别未成年人,并在网络界面显著位置,提醒未成年人不要无效打赏。对未成年人利用家长等监护人账号登录打赏、充值的,监护人发现后申请退款,平台则及时界定并予以处理,该全额退款的全额退款;需家长等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