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禁业!这家国有大行多名员工同日被罚,违法放贷超2300万!

吴凯莫2024-10-15 08:20

多名国有大行前职员遭终身禁业处罚!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一则银行及从业者罚单显示,一家国有大行三名前职员因涉及刑事案件,遭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涉案者所在银行分支机构被罚款25万元,另有三名员工遭警告或5万元罚款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此次公示所提及的“涉刑案件”中,时任该银行分行的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陈某,一审判决书已在裁判文书网公布。法院判决书显示,陈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超230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此次被终身禁业的银行分行副行长——杨某涛也在此判决书中被提及。

三名大行前员工同时遭终身禁业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及六名员工收到监管罚单。其中,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某涛,时任张掖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某炜,时任张掖分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副主任陈某,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监管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同时,监管对于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罚款25万元,对于张掖分行此前两任行长魏某春、董某威,时任张掖分行副行长李某,均被监管给予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中行张掖分行首次被罚。2024年7月,因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及抽逃资本金,贷款资金被挪用,该分行被罚款60万元,时任该分行副行长杨某涛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事实上,早在去年6月,上述提及的李某炜、陈某已被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连续发布消息,中行张掖分行公司业务部原主任李某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行张掖分行公司业务部原副主任陈某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两人的公开简历显示,李某炜1973年8月出生,甘肃张掖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一直在中行张掖分行工作;陈某1987年8月出生,甘肃张掖人,2010年参加工作,此前一直在中行张掖分行工作。简历显示,两人分别作为分行公司业务部正副主任,共事过多年。

客户经理违法放贷约2370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今年4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中行张掖分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陈某在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工作,先后担任该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副主任。2012年以来,陈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违反国家规定,单独或受他人安排违法发放多笔贷款。

其中,2013年3月,陈某明知贷款人车某某及实际用款人董某某无购买商铺的真实交易,不符合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仍违反规定,在他人安排下出具不实贷前调查报告并提交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审批后,伙同他人先后向中行甘肃省分行授信管理部、个人金融部出具3份虚假调查说明,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出具车某某为盛世飞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物充足、抵押手续完备、抵押物价值完全覆盖借款人贷款余额的虚假贷后管理报告,最终使1899万元贷款得以审批发放,该笔贷款发放后由董某某实际使用。

2020年以来,董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截至2024年1月17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550.82万元未偿还。

据陈某本人供述,2013年中行张掖分行分管个人金融业务的主管行长是李某、行长是魏某春、个人贷款业务的主管是张某,张某是其直接领导。车某某的上述1899万元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其经办的,但此笔贷款是张某具体联系对接,张某安排其作为客户经理配合发起。

裁判文书显示,陈某表示:“作为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未尽职调查,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规定仍然违规办理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除了违法发放上述1899万元贷款外,陈某还涉及另两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具体来看,2012年6月以来,陈某在经办12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按要求严格审查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贷前调查报告,为多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共计398.6万元。此外,陈某在2013年9月,为完成个人循环质押贷款考核任务,陈某使用虚假资料,为多人办理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共计71万元。

两罪并罚陈某被判三年缓刑

对于陈某的有关犯罪行为,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身份、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实际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等均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在贷前审查、抵押权登记、贷后跟踪、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操作,以保证资金安全。

此案中,陈某明知车某某等人冒名贷款、用他人资产虚构抵押物,仍违规操作,不严格依规履行审查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陈某另两笔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法院则认为,其作为贷款发放的主办客户经理,即直接责任人,在贷款发放中违反国家规定,未严格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审查、调查贷款对象、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故在该两笔违法发放贷款中陈某不构成从犯。因此,对陈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纳。

除了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陈某亦犯挪用公款罪。具体来看,陈某共涉及两起相关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显示,2014年,甘州区农投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于业务发展。2015年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续贷该笔5000万元贷款,于是,中国银行要求该公司交纳两次贷款浮动利息,合计5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据陈某供述,其将区农投公司支付的25.5万元浮动利息转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的19.7万元用于有效户发展业务的事,均向时任中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某涛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某炜汇报过,是分开汇报的,他们知晓每一次的金额。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同时,在挪用公款事实中,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至办案机关,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陈某作出一审宣判: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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