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刘长新/文
出境旅游、海外购物的热度居高不下,大家在境外购买的物品通过个人携带或者寄递的方式进境,超过规定限额的,需要如实申报纳税,如果物品进境的打开方式不对,可能会触及到海关走私红线,风险很大,悔恨莫及。下面结合案例介绍进境物品走私常见的几种情形和问题,请大家参阅。
案例一:董某携带高档手表进境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董某在澳门购买伯爵牌手表一块,价值379,040澳门元,10月3日董某乘坐NX198航班从成都双流机场入境。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董某在入境过关时,将手表佩戴手上,表盒、保修卡放置行李箱中分开携带,在海关工作人员对其手表来源进行查问时,谎称手表系在国内购买,未如实交代手表真实来源,逃避关税,海关将案件移交给缉私局处理,经海关核定,董某偷逃税款人民币166,758.65元。
案件处理:董某的未申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逃避海关监管,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追缴走私违法所得。
律师分析:携带手表进境需要关注走私犯罪的刑事风险。
01手表进口税如何计算?
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分为13%、20%和50%三档,进境手表有两种税率,其中高档手表,即完税价格超过1万元的,征收50%进口税,其他手表进口税为20%。本案中的伯爵手表价格33万余元,按照高档手表50%税率计征,应缴税款166,758.65元。
02携带一块手表怎么成了走私犯罪?
法律规定物品所有人或者携带人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高档手表价格较高,超过海关规定的5000元免税数额,依法应申报纳税。如果进境旅客违反海关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董某入境海关查问时,隐瞒携带手表来源,谎称属于自带出境的手表,并采用手表、配件分开携带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具有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虽然只有一块手表,偷逃税款超过10万元起刑点,因此构成偷税漏税的走私犯罪。
03涉税走私犯罪如何处罚?
偷税漏税走私,根据个人逃税金额分为三档量罚,偷逃税款10万至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款一至五倍罚金;50万至25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董某偷逃税款16万余元,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因为在海关调查时谎报手表来源,主观恶性较大,法院不予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孔某携带超量奢侈品进境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6年10月30日,孔某乘坐CA140次航班从韩国入境杭州萧山机场,过海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且未向海关作任何形式申报。海关查验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过X光机图像显示异常,经开箱检查发现内有大量化妆品和奢侈消费品。经清点,共有“LV”牌围巾等209件应税货物。经调查,孔某2014年12月-2016年10月间实施携带奢侈品进境销售20次,涉及应税货物共计1380余件,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71,159.78元。
案件处理:1、孔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2、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律师分析:旅客入境,携带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未申报,可能被海关适用货物税的税率计核偷逃税款,而且,对以往的同样行为,一并累计追究。
01旅客携带物品的合理自用数量是多少?
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规定,旅客携带免税物品限额是5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元免税限额的物品,海关征收物品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货物征税。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2024年第7号公告,将自香港澳门进境的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从5000元提高至12000元,那么,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国籍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也可能将相应提高,超过限额的应当如实申报。
02没有被海关现场查扣的物品也会计算在走私之中吗?
答案是肯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虽然孔某被现场查扣的只有10月30日的209件商品,之前实施过的19次走私奢侈品进境行为未被查扣实货,但是其走私事实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还是会累计20次走私偷逃税款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三:高某刚携带象牙、犀牛角进境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高某刚乘坐DT690航班由安哥拉首都罗安达出发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高某刚将32件疑似象牙制品隐藏在装有奶粉的铁罐中,将14件疑似犀牛角制品分成小块装在香烟盒中,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入境,在过机检时被海关关员查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中疑似象牙制品均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7.970千克;疑似犀牛角制品中3件为现代犀科动物角,净重0.075千克。经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上述现代象科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332,085.99元,现代犀科动物角制品价值人民币18,750元,合计人民币350,835.99元。
案件处理:1、被告人高某刚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扣押的象牙制品三十二件、犀牛角制品三件等予以没收。
律师分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物种鉴定和价值认定。
01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走私对象有哪些?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明的,比如亚洲象、犀牛、老虎、穿山甲等等,这些动物及其制品都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就会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02物种鉴定结论是关键证据。
在本案的物种鉴定过程中,查扣的疑似象牙制品经鉴定全部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非猛犸象牙),均为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而疑似犀牛角制品14件,经鉴定只有3件为现代犀科动物角,其他部分不能认定为走私对象。所以,物种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的罪轻、罪重甚至有罪、无罪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03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如何处罚?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该罪名按照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定罪量刑,起刑点是人民币2万元,价值2万元至2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200万元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高某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按照新旧规定均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十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罗某寅、曹某吉利用水客走私电子产品进境案
简要案情: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罗某寅、曹某吉合伙经营淘宝店铺“上海某电玩”,在此期间,罗某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向境外采购PS游戏光盘、NS游戏卡带等货物的过程中,将货物交由水客团伙以夹藏、未申报的方式走私入境。曹某吉明知涉案货物系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具体负责淘宝店铺的经营,销售涉案货物,构成共同走私犯罪。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45,265.01元。2022年1月18日,侦查机关至二人租借的经营地点开展调查,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均主动配合,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处理:1、罗某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2、曹某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扣押在案的涉案游戏卡带、游戏光盘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分析:“水客”是指受走私团伙雇佣,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频繁往来于粤港、粤澳之间,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禁限类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
01利用水客走私,货主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罗某寅并未直接实施走私行为,而是将货物交由水客团伙夹藏走私进境,但是其作为货主,与水客具有共同的走私犯罪故意,两者构成共同走私犯罪,共同承担偷逃应缴税款1,645,265.01元的法律后果。
02曹某吉贩卖私货为什么也犯走私罪?
曹某吉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仍然负责销售,其与罗某寅具有共同的走私故意,只是分工不同, 同样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货主角色追究走私普通货物的刑事责任,只是在共同犯罪中,相较罗某寅而言,曹某吉仅起到次要作用,被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五:陈某寄递雪茄进境走私案
简要案情:2017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及偷逃税款,将从境外网站订购的雪茄,通过个人行邮渠道以低报价格、拆分邮包等方式申报进境,导致偷税漏税。经计核,陈某以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3.84万元。上述走私雪茄,除陈某自用外,少量用于销售。
案件处理: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律师分析:进境雪茄按货物计税还是物品计税?是此类走私案件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雪茄按货物征税,综合税率120.7%(关税25%、消费税36%、增值税13%),按物品征税,进口税税率为50%。
01寄递雪茄进境为什么要低报价格?
一是适用物品税率少缴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限值以下按照物品征税,超出规定限值将会被退运或者按货物征税。低报价格可以将寄递雪茄总价控制在邮寄物品限值以下,雪茄将会按照物品计征50%的进口税。
二是降低税基价格少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列明雪茄完税价格为每支10元,但许多境外雪茄实际价格远超过完税价格表价格,每支几十元、几百元甚至更高,如果参照每支10元完税价格低报可以少缴税款。
02进境雪茄是物品还是货物?
事实上,物品与货物的自然属性并无区别,但在海关监管语境中,对于物品和货物的区分,最主要依据是进境目的的不同。即,进境时如果是出于收件人自用目的,即是物品,如果是销售目的,则为货物。
在陈某走私进口雪茄一案中,办案机关根据进境目的对雪茄按照物品和货物分别计税,其中,自用部分适用物品税率,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63,961.95元,用于销售部分适用货物率,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274,467.83元。
作者简介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刘长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二十多年海关和律师工作经历,执业领域为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专注于重大走私犯罪辩护、企业进出口合规、海关行政处罚及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