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名单中共有28家企业。
其中,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润泽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集业药品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4家企业被评为“特别严重”。同时,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安国市普天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冯了性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和江苏康生药业有限公司5家企业,被新增至“严重”失信名单。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启动。一年后,在2021年9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第1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如今该评定结果已发布10期。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原副研究员仲崇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医保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既定的工作计划,而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是一项专门举措。“伴随价格招采工作,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坚决坚持,压茬推进,一以贯之地常态化运行、精细化管理,始终保持有理有据,始终做到严肃负责,对市场与行业起到震慑和提醒作用。”
在4家被评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中,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四川润泽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大额行贿被列入该评级。
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一类耗材、骨科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325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2023年1月,国家医保局公众号显示,根据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润泽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夏雪莲向原宁南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廷海、副院长廖宪明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掌外侧型金属接骨板、锁定胫骨远端外侧型(L型)(I型)、锁定螺钉、加压空心钉、锁定腓骨远端型(Ⅲ型)、加压螺旋钉、锁定锁骨S型(Ⅲ型)、椎弓根钉延长钉、生物型股骨柄、双动头、球头、髋臼螺钉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90.7万元。
在新增的5家“严重”失信企业方面,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国市普天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冯了性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均是在中药饮片省际联盟采购中供应出现问题的中选企业,被山东省评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2024年4月25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后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的《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的违规企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其中,上述4家企业由于去年联盟采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未能按约定采购量保障供应。
对于国家医保局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意义,仲崇明表示,价格招采信用评级是一项专门举措,主要为整治与药耗招采相关的价格、用量乃至质量方面的失信、违约或违法情形线索,协助保障市场秩序和协议执行。
在被评定为失信等级后,企业应如何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仲崇明指出,失信企业需要做到积极认识问题、快速分析问题、诚恳解决问题,从法律法规、招采契约精神、患者用户合法权益利益维护等回头来看,向涉事各主体说明或公布处理举措和态度立场,争取不因局部问题而伤及整体和主要业务。
在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9月发布《指导意见》后不久,又发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进行具体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具体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裁量标准包括行贿数额、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对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产品处理态度等。例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
具体而言,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药企业或相关医药产品的平台信息中标注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被列为失信企业后,医药企业也可以对信用进行修复,上述规定介绍,失信行为时间超过3年的,失信信息保留但不再作为信用评级的依据。具体事项自动修复时间不宜以3年为周期的,在裁量基准中另行规定。
上述规定也指出,出现失信行为,如商业贿赂、涉税违法、价格垄断等,药企还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来修复自己的信用评级,如公开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提交合规整改报告接受合规检查、主动剔除涉案产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公益性捐赠不合理价款等。但对出现违规竞标、违反承诺两种失信行为,并被评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则不接受主动修复。
当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已实行4年,已公布10期“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对于4年来该工作所取得的进展,仲崇明表示,该专门工作一以贯之地常态化运行、精细化管理,始终保持有理有据,做到严肃负责,对市场与行业发挥提醒与震慑。“每一批点名和问题都有名有果,告诫各方包括医保部门自己,价格招采工作一直存在执行风险,仍需直面问题,持之以恒地实干。”
谈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未来发展,仲崇明认为,首先要坚决坚持,总结既往形成的工作标准、经验、效果以及得失;其次要灵活沟通,与被整治问题、对象保持必要的情况交流,处理结论要办成铁案,要基本说服具体对象乃至全行业;第三是前瞻解决,处理不是目的,要能与被处理问题、对象达成真正的发展共识,为价格招采机制建设找出路与课题;此外,是依法办事,形成稳定机制和行为守则,提高这项工作的效率和普遍适用性,造福行业。
转载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林昀肖,实习生宣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