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咏/文 上海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校园安全纠纷的案件。在上海一所中学体育课上举办的足球赛中,两名七年级同学因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其中一名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同学监护人认为学校在举办竞技性比赛前准备不够充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同学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以及学生受伤后都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同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害,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已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现在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经常地诉诸法律渠道为自己主张权利,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结果。正因如此,司法机关更应该以清晰而有据的判决,维护社会公正,帮助人们厘清是非,为日后的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引。这是通过法治重塑社会共识的一种有效途径。
这一起情节并不复杂的校园安全纠纷案件传递了什么样的司法态度呢?那就是,在校园安全事件引发的纠纷中,学校无需承担“无限责任”。这并不是说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是责任是有边界的,且有法可依。
这对当下有着重要意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今学校“胆子”越来越小了:不敢安排对抗性的体育活动、组织春秋游也小心谨慎或者干脆不组织、课间十分钟不允许孩子出教室以至于孩子们之间发展出“厕所社交”——只有上厕所才是课间出教室的正当理由,所以孩子们很默契地同时上厕所,躲在卫生间里玩一会儿。舆论批评说学校越来越没有担当。但这不能完全怪学校,学校也是“理性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如果正常体育课上正常足球比赛中有学生受伤,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学校为何要组织足球比赛呢?
如果学校为了追求零风险而无为,对孩子的成长真的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七年级的孩子正值青春期,运动是帮助他们消耗荷尔蒙最有效的方式,让少年们更平稳地渡过这段生而冲动叛逆的时光。对青春期前的儿童来说,一些有强度的运动和自由嬉戏也很需要,运动促进生长,锻炼意志力;自由玩耍带来的心理空间让他们日后抗压力更强。
这需要在教养方式上改变,或者说回归——向正常化回归,就像过去那样。现在没有学龄期子女的成年人都很惊讶,课间竟然不允许出教室了,曾经的童年不是这样的啊。学龄期的孩子白天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里,可以说如果学校不给予孩子充足的户外玩耍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那他们很可能就缺失了锻炼身心的机会。对此,舆论已有不少呼吁,甚至于各地教育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但落实得不尽如人意。根子上还是权责没有厘清,学校没有动力。
用司法判例为学校权责厘清边界,能有效推动形成共识。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类似案例。最高法明确指出,对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在一个又一个的司法判例和表态中,学校能看到,只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比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处理上无过错,是可以豁免责任的。这让学校有底气,敢承担。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学校提出必须“作为”的硬性要求。家长们也能看到,司法不会“和稀泥”,而是依法划分责任,该免的免,该担的担,“会哭的孩子不一定有奶吃”。逐渐地,人们的观念和行为都会被重塑,而这有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