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宋笛/文 你听说过“远洋捕捞队”吗?
这个词正在被刑辩律师们用来形容目前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跨省逐利性执法的现象。逐利性执法是指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涉企案件中,采用争夺案件管辖权、不合理地扩大罚没收入范围等方式来增加罚没收入。
这类案件常常在跨省执法中表现得格外明显,一位法学专家称之为“易子而食”。
逐利性执法案件往往针对民营企业家。与一般的行政性乱罚款相比,逐利性执法较多地涉及刑事责任,不仅威胁到财产安全,部分案件还容易造成对企业家人身自由的侵害,极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信心。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机关到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遏制逐利性执法的政策,但从实践看,一些地方的逐利性执法案件依然频发。
其中的原因不难推敲:中国对罚没收入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实践中,一些地方会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返还给办案部门,作为其绩效的一部分。
近年来,在地方财政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的收入和罚没更是高度挂钩,逐利性执法案件频发就不难理解了。此前有媒体梳理过,全国111个公布了2021年罚没收入数据的地级市中,有80多个城市罚没收入上升,占比超七成。
在这一利益链的推动下,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更有动力越过“红线”。
就这一点而言,要遏制逐利性执法,首先要釜底抽薪地打破罚没收入的利益分配链。比如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改革地方司法、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方式等。这些措施应纳入正在推进的财税改革统一筹划之中。
但我们更要看到,“逐利性执法”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法治化土壤仍待进一步健全。“逐利性执法”案件的本质就是违法,是对法治化的一种破坏。在已披露的一些案件中,部分执法机关采取了捏造关联和证据的方式。学者们在文章中也提及“办案机关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以拘留、逮捕、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退赔’”。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执法、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能受到有效的约束?是否受到了非司法系统的干预和影响?案件管辖权制度是否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再比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否仍有修订的空间?作为“逐利性执法”常常采用的“口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等,是否有需要进一步明晰?对法官完全不遵循形式逻辑、不遵循基本的法律程序的判决,是否应该追责?
可以说,一起逐利性执法案件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一定利益链条的“激励”,但案件的频发,反映的则是法治化建设的欠缺。
另一方面,无论是部分地方治理失衡抑或法治化欠缺,由于缺乏国有经济“体制内”的保护能力,民营经济往往首当其冲地受到危害,逐利性执法只是其中表现之一。这也是近年部分民营企业家信心下降的根本原因。
从这点出发,要遏制逐利性执法,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地方治理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合理的地方财力来源;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强法治化建设。
从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刚刚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针对这两点的治本之策。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及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等。
我们期待改革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