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33岁的河南小伙蒋邓帅,从老家新野县赶赴邻县内乡县谋职。在顺利获得牧原股份(002714,SZ)旗下全资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肉食)销售岗一职后,即被派往杭州工作。
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日,新旧两年交替之际,蒋邓帅被同事于1月1日上午9时左右发现,死于宿舍床上。
蒋邓帅猝然离世后,牧原肉食派出包括一名法务在内的三人同其家属,前往杭州处理后事。在未经尸检、未做死因和死亡时间鉴定的前提下,2023年1月8日蒋邓帅的遗体就被匆匆火化。
蒋邓帅究竟于几时几分,缘何而逝,成了谜团。这个时间点的缺失也导致其身后工伤工亡认定陷入困境。
不仅如此,牧原肉食方面还与蒋的家属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要求家属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蒋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
在内乡县人社局两度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乡县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的认定后的2024年4月,蒋邓帅遗属冯婉婉女士决定采取诉讼手段,为蒋邓帅争取工伤认定。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随着专业律师的介入,相关证据被进一步发掘。
两度不被认定工伤,又有新证据被发现
2024年7月16日,冯婉婉诉内乡县人社局、内乡县政府案,迎来开庭。牧原肉食作为第三人列席。
庭审原定于上午9时开庭,开庭前,庭长、审判员主张牧原肉食与蒋的家属先行调解,最终庭审至下午2点正式开庭。
庭审主要针对2023年12月18日,内乡县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2024年4月2日内乡县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两份文件均认定蒋邓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实际上,2023年7月10日,内乡县人社局第一次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家属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撤销了人社局的这一认定,原因是人社局没有查阅参考事发地公安机关的现场调查取证材料。此外,在该认《决定书》中,人社局还提到,牧原肉食于2023年1月18日向人社局提交了蒋邓帅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递交材料不全。
证据材料不足始终是蒋邓帅认定工伤一事不顺的原因之一。
随后内乡县人社局调取公安机关的取证材料等后,于2023年12月18日,再次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这次的认定,家属仍表示不接受,并再次向内乡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4月2日,内乡县政府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 项的复函》,再次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在该复议决定书中,内乡县政府称也直承,蒋邓帅去世后,遗体并未尸检,致使无法进一步查明其具体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
据内乡县人社局的调查,2022年12月30日16分左右,蒋邓帅称胸部疼痛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开药后返回服务站。“2022年12月31日处理了部分工作,视频监控显示,18时14分蒋邓帅开车与同时一起外出,购物后于19时13分返回服务站”,2023年1月1日上午9时左右,蒋邓帅被发现昏迷在宿舍床上,呼叫无回应,同事拨打120,120到达现场后发现蒋邓帅颈部动脉消失,瞳孔固定、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观察胸廓无起伏,身体僵硬,可见尸斑,心电监护显示平直线,宣布死亡。告知患者死者时间较长,无抢救意义。后其同事要求就近送往下沙邵逸夫医院,到达医院时患者仍未恢复自主心跳和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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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正新律师作为冯女士代理人,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未对蒋邓帅超时加班等情况进行调查,未说明蒋邓帅工作岗位的延展性,忽视了蒋邓帅死亡时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重要事实。
此外,郝正新提出,上述两份决定书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 项的复函》理解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忽视了在职工工作岗位或宿舍休息,并非回家休息,以及忽视了法院的相关判例。
根据郝正新掌握的证据,蒋邓帅生前与牧原肉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蒋邓帅在牧原肉食的工作时间安排为“不定时工作制度”。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珠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问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此外,蒋邓帅负责的职务为杭州站猪肉销售,牧原为该站员工提供的两居室,其客厅为办公室,卧室为员工宿舍。据蒋邓帅父亲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一间卧室内共两张高低床,住四名员工。
牧原方面一位外宣人士向界面新闻确认了这一点,称蒋邓帅所在杭州站办公地与宿舍属于勤宿两用性质。
因此,蒋邓帅家属冯女士请求,撤销内乡县人社局和内乡县政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内乡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判决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向春华,长期从事社会保障法研究,他告诉界面新闻,确实目前各地的工伤判例标准不一,这就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带来的一定的难度,制度上,实际判决标准是亟待统一的。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前,郝正新提出了蒋邓帅发病时间的新证据。蒋邓帅工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蒋邓帅的一名同事转达杭州站负责人的要求,要求蒋邓帅为站内同事做饭,蒋回复,“胸口痛,快要死掉了”。郝正新表示,这一证据的发现,意味着蒋邓帅发病时间距离死亡时间更接近48小时的规定。
但在此之前,该证据证明的发病时间,并未体现在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在7月16日的庭审开始前,郝正新向法院补充递交了一系列新的证据材料,其中就包括这一事实。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勇告诉界面新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以及结合本案未尸检的前提,蒋邓帅去世前后的发病时间,及工作的相关记录对其身后认定工伤一事极为关键,这就需要用人单位牧原肉食和蒋邓帅家属代理律师进一步去发掘相关证据,提交人社部门。
不过由于庭审中,原告冯女士考虑到内乡县法院与被告内乡县人社局、内乡县政府在人事财等方面的存在交叉关系,申请回避,希望将该案提交给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有鉴于次,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应当报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控辩双方尚未对新发现事实、证据进行陈述和质证。
牧原曾与家属签订保密协议
需要一提的是,早在2023年1月3日,即蒋邓帅去世的2-3天内,牧原肉食的一名黄姓法务人员代表牧原肉食与蒋的家属—其父蒋宏祥、其兄蒋邓超、其妻冯婉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牧原肉食为协议甲方,蒋的三位家属为乙方。《协议书》内容称,“2023年1月1日上午,甲方员工蒋邓帅在员工宿舍内死亡。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后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约定,牧原肉食向当地人社局沟通蒋邓帅死亡事宜,并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填写申请信息,按照工亡待遇申报工作,家属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按照人社局要求及甲方需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蒋邓帅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告知,如因乙方不配合,或向第三方告知该事宜,导致工亡待遇无法申请或申请不成功,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协议还约定,双方对该事件无其他异议或纠纷,均不再因此事寻求对方责任或要求补偿,不再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杂志、网络)发表该事件言论,否则受害方将追求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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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秦勇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这是一份明显不对等的协议,家属在协议中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实质的承诺,还被限制了两项合法权益。
秦勇分析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是工伤的话,牧原肉食作为用人单位本身就有义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家属可以自行申请。
对于第二条约定,秦勇说,因为甲方也没有承诺申请不下来怎么办,要不要给赔偿。而只约定因为乙方不配合申请不下来,乙方承担责任。同时,“双方对该事件的异议”方面,实际上用人单位对该事件是不会有异议的或纠纷的,有异议和纠纷的肯定是劳动者家属一方。约定对象中的“双方”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对等的,实际上并不是对等的。
秦勇说,家属完全没有必要签这个协议。
那为何双方会签订这份协议呢?
按照牧原方面对界面新闻的表述,当时因为新冠疫情管控刚刚放开,蒋的遗体不便运回,为了让家属放心,牧原方面以协议的形式承诺申请工伤待遇,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界面新闻了解的情况是,蒋邓帅上述三位亲属中,其父、其兄为地道的农民,其妻是一名中学教师,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觉得既然签了协议,就选择相信“知名的上市大企业”。
冯女士称,协议签订后,家属便从杭后返回河南老家准备治丧事宜,随后的1月8日,蒋邓帅遗体即被火化。
如果蒋邓帅的离世被顺利认定为工伤所致,那么此事可能就悄然结束了。但是,出乎意料的是,蒋邓帅认定工伤一事颇为不顺。
牧原外宣人士告诉界面新闻,牧原方面愿意就蒋邓帅的离世给予蒋邓帅遗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但冯女士则认为牧原方没有诚意。她说,牧原几次谈赔偿,赔偿数额随着人社部门的认定、政府的复议决定、家属遵守上述保密协议与否等情况,起伏变动,冯女士希望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典、劳动法等的规定,有法可据,而不是张口就来。
去世前一夜开会至凌晨4点,不定时工作制争议
2022年1月18日,蒋邓帅正式入职牧原肉食,并被派往杭州任猪肉销售岗职务。此时,正值生猪行业产能大爆发及价格低迷时期。
公开信息显示,牧原肉食系养殖龙头牧原股份(002714,SZ)旗下全资子公司,也系其屠宰、肉食加工业务承载主体。
90年代初,河南南阳内乡人秦英林从养殖场做起,成立牧原股份。2014年,牧原股份在深交所上市。2018年非洲猪瘟疫前后,牧原大幅扩张,2019年其生猪产能一举超越温氏,成为行业内名副其实的“猪王”,此后,其产能位居行业第一至今。
2019年,牧原开始向下延伸产业链,布局屠宰、肉食行业,该业务由秦英林之子秦牧原负责,截至目前,该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尚未实现盈利。
据了解,目前牧原已投产10家屠宰厂,投产产能合计2900万头/年,产能利用率 46%左右。其屠宰肉食板块销售的产品包括白条、分割品和猪副产品三类。
蒋邓帅所从事的,正是在杭州市场销售牧原的这些产品。根据牧原方面对界面新闻的表述,以及蒋邓帅的工作记录,蒋邓帅的日常工作大致包括,拜访、开发、和维护客户,根据客户需求向公司进行订单上报,跟踪发货车辆及产品报检疫情况,以及客户回款等。
据冯女士称,蒋邓帅入职牧原到杭州后,工作十分忙碌,工作基本没在晚上10点之前结束过,加班到凌晨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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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提供的蒋邓帅微信工作记录,2022年12月20日,蒋邓帅感染新冠肺炎,高烧至37.9℃。但其所在杭州站站长却于21日在工作群要求,“低烧人员可以安排拜访市场客户”。“发烧居家休息,不是躺平啥都不干了!!!!”
于此同时,21日当天,该站长在还发布了会议通知,该会议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20点到22点。
当天,蒋邓帅和同事喝姜茶缓解病情,正常开展工作并参加会议。
2022年12月30日16时左右,蒋邓帅因胸口痛就诊前后,也仍在工作。一条工作微信记录显示,在就诊前的一小时,蒋邓帅还与同事一起外出处理工作,就诊后的16点52,还在通过微信电话与客户沟通工作。
工作记录还显示,12月30日晚上,蒋邓帅还在处理多项工作,包括跟踪、并与司机沟通一批到杭的产品检疫事宜至23点多。
除了正常工作,据蒋邓帅与同站同事、冯女士的沟通记录,30日当晚,处理工作的同时,蒋邓帅所在站开会至12月31日凌晨近4时,蒋的同事表示“眼睛都睁不开了”,蒋认为会议内容是“一些没有营养的东西”、“流水账”。
12月31日白天,蒋邓帅仍在工作,除了工作,中午11点后,其同事通知其晚间为站内同事做饭,蒋于17点03分表示,“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
蒋邓帅的一位前同事向界面新闻称,蒋邓帅负责的产品是冻品,冻品发货时间不确定,因此,蒋邓帅常常在晚上还要跟踪发货车辆、报检等事宜。
根据界面新闻收集的蒋邓帅不完全的工作记录,蒋邓帅的工作常于上午9点左右开始,结束时间不固定,夜间23点、甚至凌晨其也常在处理工作。
其中,如,2022年10月28日晚22:18,蒋邓帅向其所在站站长汇报“灵脑心身总结”、再如2022年9月12日晚22:13,该站长在工作群中通知,“休假不是放假,客户订单都是正常对接的。”,蒋回复“收到”。2022年12月26日晚23点38分,蒋邓帅与同事订对客户订单。
据蒋的这位同事称,有时候晚上到7点多才报完客户订单,碰上开会,来不及吃饭,只能开完会才吃。除了每周五20点-22点的例会议,其他的会议还很多,开会时间几乎都在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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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邓帅的工作记录也显示,这些会议的时间安排常在晚间。
如,2022年13日,蒋的工作群众通知当天20:00-22:30“销售部扎根会议”,参会人员为“销售部全员”。
蒋邓帅上述同事告诉界面新闻,当时是因为年底了,站内业绩压力大,30日当天站内开会时间拖延地特别长。
而就在去世前的2022年12月30日,蒋邓帅还签订了一份《目标承诺书》,承诺保证完成41吨月销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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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意味着24小时待命?就此界面新闻采访质询牧原对销售人员工作、会议时间等安排情况,截至发稿前,牧原方面尚未进行回应。
向春华告诉界面新闻,休息权、生命健康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有此法律意识,劳动者身体出现不适应及时就医,而不应漠视、拖延。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时间安排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劳动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工会组织部门进行反映举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杜绝过劳现象的出现。
郝正新律师认为,蒋邓帅突发疾病死亡与长期超负荷工作具有极强关联性,蒋遗属保留追究对牧原肉食民事责任的权利,牧原与家属签署的上述“保密”协议应视为无效。
蒋邓帅的一位李姓同学向界面新闻回忆,蒋邓帅人仗义、积极上进,身体一直很好,没有抽烟喝酒的习惯。在和体育特长生的跑步竞赛中,蒋邓帅还能拿到不错的成绩。蒋邓帅离世前,还曾和他相约过年期间进行家庭聚会。
蒋邓帅去世后,界面新闻先后联系其多位杭州同事,但均未果。但在其工作微信记录里,有蒋邓曾帮新同事完成绩效、多次帮同事落实工资待遇的记录。上述接受界面新闻采访的同事称,蒋邓帅人特别好,工作也很努力。对于蒋邓帅的离世,他感到十分惋惜。
蒋邓帅生前的一位陈姓客户告诉界面新闻,蒋邓帅工作靠谱、负责,2023年12月31日下午18点左右他还和蒋邓帅沟通订单到货及售后事宜,没想到第二天发信息就没有收到回复,他说,这是蒋邓帅以前从没有出现过的情况,没想到那时人已去世了。他感到十分吃惊,也很可惜:“太年轻了”。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张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