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以“工业园”等名义为跨境电诈提供场所、管控犯罪团伙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经观要闻2024-07-26 11:53

经观要闻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7月26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举行“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我就《意见》主要情况作个简要通报。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考虑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作出部署,印发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特别是去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部署指挥下,中央政法单位高度重视,会同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对外交涉、严厉打击、边境管控等一系列措施,集中抓获遣返数万名境外涉诈分子,形成强力震慑,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

各地在办案中发现,随着境外犯罪集团对抗能力不断增强,犯罪手段持续升级,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实践中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办案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犯罪组织集团化。境外地区大量出现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科技园”“工业园”“开发区”,犯罪集团通过开设园区、招募犯罪人员、为犯罪活动提供生活保障、技术支持、人员管理、武装庇护,对在园区内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团伙和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并通过提成或收费等方式非法牟利,逐步形成较稳定的大型犯罪集团。

二是跨境电诈及其衍生犯罪呈现新特点。犯罪集团及团伙大肆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除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外,有的还对境外其他地区居民实施电诈活动;有的团伙混合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的过程中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有境内人员受到境外犯罪组织招募或诱惑,偷越国(边)境参加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三是查明犯罪事实难度加大。境外犯罪组织与我技术对抗不断升级,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如对涉诈人员实施反调查话术培训,毁灭作案工具等,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犯罪集团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不法势力,受到庇护后对抗能力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日益成熟,各类逃避侦查手段不断升级,司法办案难度明显加大,境外犯罪集团及其参加人员的犯罪事实查证困难。

这些新特点和新问题,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带来严峻挑战。但我们相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反复会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共同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共三部分十六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主要体现四个方面内容和特点。

(一)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10:07:39

[葛晓燕] 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要求,旨在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

《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第4条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第6条规定,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后,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第9条、第10条还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认定问题;第12条、13条对胁从犯、自首等问题予以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扎紧织密刑事法网、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为打击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三)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

《意见》突出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意见》同时强调,办理跨境电诈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的总体要求,既坚持“总体从严”,从强制措施、起诉裁量、量刑幅度、财产刑适用等方面提出从严的要求;又注重“宽以济严”,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对确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

(四)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意见》第15条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第16条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4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依法从严惩处,全力追赃挽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对于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坚持总体从严,严格掌握取保候审范围,严格掌握不起诉标准,严格掌握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缓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充分运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利。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抓捕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追缴涉案财物起到重要作用的,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被诱骗或者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坚持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

二、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4.通过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5.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对于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对于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已经查证,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的,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认定其罪责。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8.本意见第7条规定的“犯罪窝点”,是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场所。对于为招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而建设,或者入驻的主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整栋建筑物、企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可以认定为“犯罪窝点”。

“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起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确切时间难以查证,但能够查明其系非法出境的,可以以出境时间起算,合理路途时间应当扣除。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出境时间的,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踪轨迹等最后出现在国(边)境附近的时间,扣除合理路途时间后综合认定。合理路途时间可以参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需时间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路途时间提出合理辩解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采信。

9.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可以根据其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行踪轨迹、移交接收人员证明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为由申领出入境证件,但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窝点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形,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交通方式、中途驻留地点、规避检查方式等进行商议或者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代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3)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或者个人联系,并带领其他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11.能够查明被害人的身份,但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当面询问的,可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询问,并当场制作笔录,经被害人核对无误后,办案人员逐页签名确认,并注明与询问内容一致。询问、核对笔录、签名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过程有翻译人员参加的,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确认。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在境外受胁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对其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13.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人员,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全面加强追赃挽损

1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权属、价值,以及是否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等证据材料,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编辑:刘睿

版权与免责:以上作品(包括文、图、音视频)版权归发布者【经观要闻】所有。本App为发布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代表经观的观点和构成投资等建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