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伟/文 果不其然,6月26日国务院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高三部的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意见成为海峡两岸媒体记者提问的焦点,总共25个回合的问答,7个涉及这个问题。
其中台湾《中国时报》记者问:如果“台独”顽固分子人在境外,大陆是否会通过引渡机制请相关国家将其移送到大陆?
对此问题,国务院台办发言人朱凤莲回答说:“对以身试法的‘台独’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国家执法司法机关都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关于两高三部的意见,笔者在之前的评论中已经指出,问题的实质是和平统一与非和平方式统一的关系,不是司法管辖权和引渡机制。当然,司法管辖权和引渡机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正常的。大陆的法网已经张开,以什么方式将“台独”顽固分子缉拿归案并绳之以法,确实引人注目。
《中国时报》记者提的问题,相信很多人也想知道答案。
对此问题,笔者试解析如下:
中国与外国关于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合作,始于1993年。当年8月26日,中国与泰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经过数年的实践积累,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下称《引渡法》),引渡进入法治轨道。
简而言之,中国的《引渡法》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符合国际公法的通行原则。比如双重犯罪原则,《引渡法》规定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比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引渡法》规定,“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第二,有5个部门可以向外国提出引渡要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上述部门的引渡工作统一由外交部向外国提出。
中国的引渡工作成效是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签约数量很大。截至2023年8月,中国已对外缔结60项引渡条约,引渡条约网络覆盖五大洲;另一方面,引渡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少。从2012年至2023年,中国通过外交渠道向70多个国家提出近300起引渡案件,成功引渡回国400余名犯罪嫌疑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引渡回国的犯罪嫌疑人中,包括数目不少的台湾籍的电信诈骗嫌疑人。
综上,笔者认为,将“台独”顽固分子从外国引渡回来并绳之以法,理论上没有问题,具体到实践中,虽然也许会碰到一些困扰和困难,但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最后需要说明一个概念。在笔者看来,中国向外国引渡犯罪嫌疑人,包括引渡“台独”顽固分子,是全过程引渡。
也就是说,从一开始的立案、侦查过程中就可以发起引渡了。这个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执行判决阶段(司法机关)都可以对外发起引渡。
从向前看、向未来看的角度出发,现在台湾媒体所关注的所谓司法管辖权问题、引渡问题,只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
因为,“台独”顽固分子一旦被立案侦查,追诉期很长,有的罪行追诉期长达20年,如果被认定为连续犯案,追诉期可以继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