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平/文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 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这是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对法治的必要性与起源所做的一个著名论述。
如果说,一般而论,法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需要,那么,特殊而论,法治可谓企业家正能量得以激发的一种特需。健全的法制保障是企业家正能量得以激发不可或缺的要件。这就是为什么本文要围绕企业家正能量得以激发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展开论述的理由。
法治保障之于企业家正能量的激发何以特别重要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其核心在于通过公正和透明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运行的有序性。它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治理水平的高度,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法治的首要含义是法律至上,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这种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平等的保护,确保了权利的公平和责任的明确。
关于法治的重要性,我国古代法家有较多经典论述。管子有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见《管子·明法解》);“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见《管子·任法》。李悝有论:“法者,治国之纲。”“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见《法经》) 韩非子有论:“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 (见《韩非子·饰邪》)“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见《韩非子·有度》)商鞅有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见《商君书·画策》)
著名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其经典论述有如:“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所以,在他看来,“法治是人类政治的最好形式。”(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治的重要性,一是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使每个人都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冲突。二是保护权利与自由。法治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人治的随意性而受到侵犯。三是促进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法治有助于在社会成员之间实现公平分配资源和权利,提高社会整体的正义感。
至于法治保障之于企业家正能量的激发何以特别重要?这应对从两个方面来深入认识:一是从企业家群体外在的生存发展环境看,基于法治的外在理性有序环境,才有利于其正能量的激发;二是从企业家群体内在的优胜劣汰机制看,基于法治的内在优胜劣汰机制,才有利于其正能量的激发。
在探讨企业家群体外在生存发展环境时,我们不得不强调基于法治的外在理性有序环境的重要性。这样的环境为企业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激发其正能量,并推动他们在商业行为上展现出创新、诚信和责任感。以下将深入分析这一论点。
一个基于法治的外在环境能够确保所有商业活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在这样的环境中,法律为市场参与者制定了明确的规则,无论是税收政策、合同执行还是知识产权保护,都有具体的法律框架进行规范。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新提供了激励,使得企业家愿意投入时间和资源去研发新产品和技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成果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防止被侵权或盗用。这种信任是企业家持续创新的基础,也是正能量得以释放的前提。
一个理性的有序环境有助于降低企业家的决策风险。在这样的环境中,法律条文清晰,司法公正高效,使得企业家可以依据法律来预测商业决策的后果,减少不确定性。例如,当法律规定了企业应如何合规经营,以及在违规时的处罚措施时,企业家就能够在明确的风险和收益之间做出权衡,从而更加大胆地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或投资新的项目。这种可预测性不仅减少了企业家的顾虑,也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经营策略,增强了他们的创业动力。
基于法治的外在环境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在这样的环境中,不正当竞争受到抑制,公平竞争成为可能。法律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手段,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所有企业家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这不仅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激发了企业家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来获得竞争优势的正能量。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家不再需要担心因不公正的竞争手段而失去市场份额,而是可以专注于创新和提高效率,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总之,“市场-企业-企业家”三位一体,而市场经济本质上为法治经济,所以,基于法治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也是优化企业家生存发展外在环境的应有之理。
基于法治的外在环境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家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在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社会中,企业家的行为不仅受到市场的监督,也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促使企业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必须考虑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例如,环保法规的严格执行要求企业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污染,这不仅保护了环境,也提升了企业的绿色形象,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这种对社会负责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正能量的体现,它不仅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有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
除此之外,人身和产权保护是企业家正能量激发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法治环境中,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这是他们能够安心经营和创新的基础。法律对企业家的人身保护,防止了他们因为商业竞争而遭受不必要的威胁或危险,这使得企业家能够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释放自己的潜能。同时,产权保护确保了企业家的劳动成果不会被非法侵占,这激励他们进行长期的投入和规划,不断追求卓越。例如,当企业家知道他们的专利或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时,他们更愿意投入资源进行研发和创新,因为他们确信这些投入将带来回报,而不是被不法分子窃取。
综上所述,一个基于法治的外在理性有序环境对于激发企业家的正能量至关重要。这正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即法治”这一说法的基本逻辑所在。基于法治的外在理性有序环境不仅为企业家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了决策风险,还促进了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并提升了企业家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家能够更加自信和积极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释放他们的创造力和潜力,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激发企业家的正能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在探讨企业家群体内在优胜劣汰机制时,我国古代法家从人性善与恶推论法治重要性的逻辑颇有借鉴意义。比如,韩非认为,现实社会中确有善人,但那只是极少数,而且是偶然的。就治国来说,就不能只考虑极少数人的偶然为善,而忽视绝大多数人的必然趋利。所以他说,治国的侧重点不能放在希望人们为善上,而要放在不让人们为非上。从多数人考虑而不是着眼于少数人,这也是不提倡德治而主张法治的一个理由:“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韩非认为,如果治国着眼于绝大多数人,并采取严刑峻法的措施,就可以使他们不会为非。
上述法家思想当然也适用于企业家群体。同理,无可否认,企业家群体中确有善人,但那只是极少数,而且是偶然的。就其正能量的激发而言,就不能只考虑极少数人的偶然为善,而忽视绝大多数人的必然趋利。所以,如欲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家群体的正能量,同样不可“恃人之为吾善也”,不可“随适然之善”,而应“行必然之道”,从而使“其不得为非也”。否则,个别或一些人为非得不到应有惩罚,就难免会形成企业家群体的“劣币驱良币效应”,亦即“劣胜优汰效应”,遑论“优胜劣汰”?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这种法家思想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为了激发企业家群体的正能量,法律制度应当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其中不仅鼓励诚信和创新,同时对那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制约和惩罚。这样的制度能够确保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不会忽视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
例如,通过实施严格的反腐败法律和提高透明度,可以减少商业活动中的贪污和欺诈行为,从而提升整个商业环境的诚信水平。当企业家知道违法成本高昂时,他们就更可能遵守法律,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商业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那些遵纪守法、注重长远发展的企业家将更容易脱颖而出,而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快速获利的企业则会逐渐被淘汰。
此外,法律还应当保护那些愿意承担风险、进行创新尝试的企业家。通过确保他们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以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市场准入和支持,可以激励他们不断追求创新和完善。这种保护机制不仅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还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投资,从而推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
综上所述,法家关于人性和治理的思想对于理解如何激发企业家群体的正能量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商业环境中,通过建立明确的规则和严格的惩罚机制,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家的行为,促使他们在追求个人和企业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的整体福祉做出贡献。因此,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激发企业家的正能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从历史形成的相关错案
看企业家法治保障缺失的严重教训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其中第四部分标题为“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明文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自那以来,历史形成有损企业家的重大冤假错案陆续得到纠正平反。这当然是构建企业家法治保障的利好消息。但我们其实更应反思历史,从历史形成的相关重大错案吸取企业家法制保障缺失的严重教训。我们不妨选取包括较早年广久案在内的五个相关典型重大案例进行分析。
其一,年广久案。年广久是“傻子瓜子”品牌的创始人,他在1980年代初因经营瓜子生意而迅速致富。然而,正当年广九的瓜子事业如火如荼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却将他推向了风口浪尖。1983年,因为“雇工问题”,他被扣上了“剥削阶级”的帽子。在那个私营经济尚未完全放开的年代,这样的指控无异于一记重锤。由于当时对私营经济的歧视和限制,年广久在1984年又被以“流氓罪”逮捕,这个罪名在当时涵盖了广泛的非刑事行为。
年广久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经济改革派和知识分子中。他们为年广久辩护,认为他的成功代表了市场经济下私营企业的崛起。经过社会的努力,年广久最终被释放,并继续经营他的生意。
《邓小平文选》中的那句话:“傻子瓜子的成功是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取胜的。”不仅是对年广九的肯定,更是对私营经济的认可。
年广久案的平反不仅是对他个人权益的恢复,也是中国早期市场经济改革和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个案例反映了社会对私营经济态度的转变,以及法律体系在适应经济改革中的逐步完善。
其二,张文中案。2006年,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因涉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张文中及其物美集团因此案蒙受巨大冤屈,名誉和财产受损。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表示,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来说,相当于洗刷了长期背负在他们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
张文中案的平反纠正,为民营企业家树立了司法公正的典范,增强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此案也传递出一个“信号”: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要“有错必纠”,并更审慎适用刑罚措施。
其三,顾雏军案。2005年,科龙电器及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因涉嫌多项罪名被捕,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等。一审判决顾雏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并维持其他部分的判决。
虽然顾雏军的部分罪名被认定,但再审判决较原判决显著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顾雏军案的再审判决,虽然并未完全恢复顾雏军的名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原判决的错误。此案对于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其四,赵守帅案。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在永昌县将赵守帅抓获,将其带往河南羁押,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同年2月14日,赵守帅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4月13日,赵守帅被新乡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检察院以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院提起公诉。当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守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2010年7月14日,赵守帅出狱。之后,他走上了申诉之路。他向新乡市中院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2017年3月8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新乡市中院2002年的判决,发回重审。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这起案件体现了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
其五,王力军案。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改判无罪,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上述五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企业家法治保障缺失的严重教训,这些教训对于当前和未来的法治建设及企业家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是法治环境的完善至关重要。在这些案例中,很多企业家因为当时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法律解释的模糊以及执法的不规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这提醒我们,一个健全、清晰、公正的法治环境对于保护企业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法律适用应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应当随之更新和完善。在一些案例中,旧有的法律条款可能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导致对企业家的不当指控和处罚。因此,法律制定和解释应当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三是司法公正需得到保障。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司法的有力保障。在上述案例中,一些企业家在遭受不公正待遇后,通过申诉和再审等程序最终获得公正判决,这体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然而,这也反映出司法救济机制的不足和滞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四是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例中,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对于推动案件公正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不仅为涉案企业家提供了精神支持,也促使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案件的处理和公正性。因此,加强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对于保护企业家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企业家自身也应增强法治意识。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企业家也应当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从上述五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企业家法治保障缺失的严重教训,并应当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司法公正、加强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以及提高企业家自身法治意识等方面入手,共同为保护企业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从一些国家的实际做法
看企业家法治保障的国际经验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家法治保障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这部分将详细介绍多个国家在企业家法治保障方面的具体做法和经验,以期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看美国。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和完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商事法律。据统计,美国有超过50万部法律,涵盖了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并购、破产等各个环节,为企业家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法律指引。美国社会普遍尊重法律,企业家也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这种法治文化为企业家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得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依法行事、规避风险。
二看德国。德国的法律制度注重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企业家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法律环境。通过制定长期规划和政策指南,德国政府确保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德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如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据统计,德国政府每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超过100亿欧元。德国建立了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和调解等。这些机制能够为企业提供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看新加坡。新加坡政府以高效廉洁著称,为企业家提供了优质的政府服务和法律环境。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透明度等方式,新加坡政府提高了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新加坡政府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式,确保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新加坡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中心之一,为企业家提供了国际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之一,每年处理大量涉及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案件。
四看日本。日本注重法律与政策的协同作用,通过法律与政策共同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日本政府制定了《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明确了企业家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政府还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为企业家提供了有力的创新支持。日本政府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维权等一站式服务。日本的法律体系能够紧密结合企业家的实际需求,提供灵活、有效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通过定期收集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同时,政府还积极修订和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企业家经营活动的变化。
五看英国。英国拥有优良的法治环境,法律得到普遍尊重和执行。英国的法治体系为企业家提供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了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英国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家的案件时,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英国拥有众多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和商业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这些机构能够提供从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到诉讼代理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六看法国。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确保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公平待遇。法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法》等法律,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法国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较大,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法国政府通过加强行政监管,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法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法国政府注重培养企业的创新能力,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创新环境。
七看韩国。韩国在企业家法治保障方面,展现出了一系列独特且富有成效的做法,这些做法不仅为韩国的企业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韩国政府始终关注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同步性,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体系。这种更新和完善确保了法律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家经营活动的变化。例如,韩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治理、企业破产等方面都制定了详尽的法律条款,为企业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韩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这种强有力的法律执行体系为企业家提供了可靠的法治环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韩国在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尤为突出,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韩国政府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法治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这种国际合作不仅有助于韩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也有助于提高韩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法治形象。例如,韩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企业家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
韩国政府和企业界都非常重视企业家的法治教育。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企业家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这种法治教育有助于企业家更好地遵守法律,规避法律风险。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企业家法治保障方面的经验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总结:首先,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企业家法治保障的基础。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为企业家提供了全面、详细的法律指引。这些法律体系不仅涵盖了企业设立、运营、并购、破产等各个环节,还注重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其次,司法独立性和法律执行力是保障企业家权益的关键。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它们还加强了法律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这种强有力的法律执行体系为企业家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使得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依法行事、规避风险。
此外,政策扶持、法治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也是促进企业家法治保障的重要因素。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如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它们还注重培养法治文化,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做得非常出色,为企业家提供了有力的创新支持。
最后,国际合作与交流也是推动企业家法治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法治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共同推动全球企业家法治保障事业的发展。
总之,企业家法治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法律和政策,构建完善的法治环境,为企业家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企业家法治保障事业的发展。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家法治保障体系,为我国企业家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从党和政府的相关发文
看企业家法治保障的官方要求
2016年以来,党和政府就企业家法治保障先后发布了系列文件,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企业家法治保障是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企业家们法治保障的明确官方要求。
其一,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1月4日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总体要求部分强调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二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三是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四是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其二,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9月8日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该文件第二部分标题即“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其要点:一是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二是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三是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3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十大具体要求:一是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是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是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五是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六是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是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是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是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是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印发《关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典型案例》。正如相关文件所指出的,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法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11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成效。一是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这次发布的大通公司实际控制人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法院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联合检察院监督企业合规改革,指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综合考量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及企业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既挽救了企业,又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实现涉企犯罪源头治理。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转变办案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二是运用禁令,及时制止造谣中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行为。本次发布的小米公司诉网络侵权案,法院依申请及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及视频,防止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损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损害企业名誉权的司法态度,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是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其发布的电力咨询公司与农业局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农业局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有力执行措施,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在文旅公司一案中,法院判令违约国有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有效落实平等保护原则,机关法人、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同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是依法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这次发布的系列破产重整案,法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改善企业流动性,“破产不停产”,在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债权得到了高比例清偿,实现企业、上下游债权人、股东、职工和近10万名燃气用户双赢多赢共赢。通过这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使企业获得新生。
五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案涉烂尾楼没有简单一拍了之,而是依法引资恢复项目建设,1472套房产竣工交付,一揽子执结近500件关联案件,妥善化解了近900个债权人的8亿多元债权,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职工就业得以稳定。通过这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多做“放水养鱼”之事,少行“竭泽而渔”之举,在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提出的工作目标为:构建全面、便捷、高效的企业家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响应,法律咨询、援助、辩护等服务的全面覆盖,有效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重点任务:一是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建立法律咨询机制,为企业家提供全面、深入、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讲座,提高企业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二是矛盾纠纷调解。推动建立企业家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家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强化企业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加大对企业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满足工作需要。
该《实施意见》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为企业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精神的进一步发挥,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9月28日印发《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二部分标题即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相关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依法认定财产权属,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研究制订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背信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市场交易秩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依法认定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被诉犯罪事实、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加强财产甄别,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于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案件审理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依法不应交由涉案企业保管使用的财物,查封扣押部门要采取合理的保管保值措施,防止财产价值贬损。
四是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对于依法可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充分利用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确保合规整改落到实处,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企业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五是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获取的财产形成的投资权益,应当对该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不得直接追缴投入的财产。
进一步畅通权益救济渠道,被告人或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被告人或案外人以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或对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审查,确有错误的,应予纠正。
健全企业家法治保障的五个并重
虽然近些年来我们在构建企业家法治保障方面取得了若干突破性进展,但健全企业家正能量得以激发的法治保障仍面临许多挑战与难点和赌点,迎接相关挑战,破解相关难点与赌点,还任重而道远。就笔者观察分析,健全企业家法治保障,主要应在五个并重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强化执法力度并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难以完全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强化执法力度意味着要加强法律执行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公正、有效的执行。这不仅包括加强日常的监管和检查,还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制裁,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二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不禁即自由”两法治原则并重。“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行事或滥用权力。这有助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免受不当干预。
“法不禁即自由”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公民和企业家自由权利的尊重。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领域,应允许并鼓励企业家进行探索和创新,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这两者两位一体构成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亦即去随意性人治化,一切严格依法办事,禁有负面清单,放有“法不禁即自由”,这就可极大地增加企业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确定性与自由度,最小化寻租空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现在各地都在竞相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其实最重要的营商环境就是法治化。把法治化这一定心丸做实做强,就能很大程度增强民营经济的信心。
三是保护守法企业家合法权益与惩治不法企业家非法权益并重。守法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这包括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权利,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违反法律、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家,应依法予以惩处。通过惩治不法行为,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也是一个“两手都要硬”的重大课题。如果守法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企业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或者正能量就会受到极大的压制,遑论其正能量得以激发?另一方面,如果不法企业家的非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就可能引发两种后果,其一为“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即容忍非法权益,就会排挤合法权益;其二为“助长仇富心理”效应,即不法企业家的非法权益不受惩罚,社会大众会就连带仇视守法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所以,两手都要硬。
四是保护不同所有制或公私企业家权益并重。无论企业家是国有还是民营,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这意味着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中,都应避免因企业所有制不同而产生歧视或偏袒。通过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家的权益,可以激发各类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党的二十大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述基本经济制度早已写入我国宪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应该就是给民营经济的“制度定心丸”。问题是,其作为上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待进一步做实做强。这包括,要让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具有权威性,更加体现在各项公共政策上,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得到相应名副其实的制度认同与安排。若然,上述基本经济制度即可名副其实地成为民营企业家的“制度定心丸”,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正能量。
五是保护企业家与非企业家权益并重。在关注企业家权益的同时,也要重视非企业家如消费者、员工等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这有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
通过平衡各方权益,可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和社会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去年,某省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到,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某几省随之发布类似官方文件。这引起了极大关注与批评舆情。其实,民营经济进而民营企业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并非这样的随意性宽松执法,而是确定性依法办事,后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化。
综上所述,健全企业家法治保障的五个并重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企业家权益保障体系。通过落实这些原则,可以有效激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创业热情,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