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萍、张阳、张澄澄/文
近年来,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市场规模持续保持上升态势,《“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将生物医药领域列为优先发展的四大重点领域之一。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也要求加快前沿新兴氢能、新材料、创新药等产业发展,积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
我们结合生物医药行业投资过程中法律关注的核心,分别从技术、人员、股权架构、股东权利以及退出路径等五个方面、十个要点进行简析。本期以技术、核心人员涉及的法律风险为关注点进行分析。
对于技术型企业而言,将关键技术控制力及研发稳定性保障称之为投资人所关注的第一要义也不为过,因此,我们需从静态角度关注目标公司对关键技术的控制力,从动态层面保证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稳定性。
一、关键技术控制力
1、专利权与权利限制
必须指出的是,生物医药领域作为新兴技术领域,其相较于传统科技产业虽存在相当的技术蓝海与创新潜力,但在部分领域仍然存在行业技术限制与技术壁垒;在部分头部开发领域,欧美国家已有相当数量主体建立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壁垒及专业布局封锁,境内技术企业突破存在一定难度,虽存在通过不同管线及开发逻辑绕开专利壁垒的可能,但是仍然存在对应的技术限制与专利侵权风险。
客观而言,创新是第一竞争力,因此妥善评估企业实际研发能力及研发管线对于投资者而言至关重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商业尽职调查机构对目前现有的专利技术进行全面评估,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专利检索与预警机制,关注国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和竞争对手研发动向,对产品采取规避设计的开发策略。同时,投资者也应关注企业现有的专利布局与产权结构,是否有对不同技术的全方位、多角度的专利布局保护,是否通过多个专利对产品进行竞争对手难以绕开的专利组合,是否有全面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建立专利壁垒。
2、专利与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保护路径
生物医药领域的开发另一特征是复杂的委托及联合开发模式与外部机构强依赖,有相当数量的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核心技术人员具有院校、科研机构北京或实际任职于外部机构。目标公司与院校及科研机构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等现象极为普遍。
在此背景下,技术的权利划分便成了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一种典型现象是通过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双方共同原创研发并申请专利、药物新品种等,权益最终归双方共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具体双方未来共同研发的知识产权存在可能涉及目标公司的核心技术或核心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进一步影响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及关键技术控制力。
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对于部分仍处于技术研发初期或中期阶段的技术,对于目标公司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基于合作模式的差异,存在下述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1)研发外包模式:外部机构的选择、确定及管理机制的合规性,外部机构企业的合法资质、研发外包机构提供的服务标准与成果的评价体系及其合理性;研发成果的归属问题,外部机构和合作研发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2)合作研发模式:是否存在与高校、科研机构、其他研发公司、下游客户等进行合作研发的情况;研究成果权属划分、商业利益划分;是否对外部技术人员存在依赖。
3、委托/联合开发与外部机构依赖
生物医药领域开发的另一特征是复杂的委托及联合开发模式与外部机构强依赖,有相当数量的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核心技术人员具有院校、科研机构背景或实际任职于外部机构。目标公司与院校及科研机构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等现象极为普遍。
在此背景下,技术的权利划分便成了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一种典型现象是通过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双方共同原创研发并申请专利、药物新品种等,权益最终归双方共有。
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对于部分仍处于技术研发初期或中期阶段的技术,对于目标公司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基于合作模式的差异,存在下述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1)研发外包模式:外部机构的选择、确定及管理机制的合规性,外部机构企业的合法资质、研发外包机构提供的服务标准与成果的评价体系及其合理性;研发成果的归属问题,外部机构和合作研发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2)合作研发模式:是否存在与高校、科研机构、其他研发公司、下游客户等进行合作研发的情况;研究成果权属划分、商业利益划分;是否对外部技术人员存在依赖等。
4、非自有技术的权利来源路径
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目标公司所使用的技术非自有技术,而是通过技术授权或收购其他主体取得的。在这一情况下,投资者需特别关注权利的来源路径,尤其是在涉及收购其他主体进而取得关键技术控制力的情形下,要特别注意股权收购的有效性和收购人对第三方主体的实际控制力。
二、核心人员稳定性
除了静态上对关键技术的控制力,投资者还应从动态角度全面评估目标公司核心人员与研发的稳定性。
1、技术人员的法律关系及稳定性
目前,在实践中,目标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在事实层面上常见的法律关系以劳动关系及顾问关系为主。
(1)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核心技术人员
整体而言,对于与目标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可能未来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核心技术人员,投资人需特别关注目标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实际对公司研发管线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投资人需结合目标公司整体研发计划与时间安排,谨慎评估竞业限制协议的实际效果与研发计划的稳定性。
(2)通过顾问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向目标公司提供研发服务的核心技术人员
同时,实务中还会出现核心技术人员虽向目标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但实际劳动关系不在目标公司,目标公司通过顾问协议等寻求技术支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人员劳动关系在外部机构处的情况。部分目标公司还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进一步绑定外部技术人员。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此种合作模式受外部机构影响极大。一旦目标公司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发生变化,对应技术人员将极有可能停止对目标公司的技术研发服务,届时,原有的技术研发管线和进程将受到巨大影响。同时,必须指出,核心技术人员一旦任职于外部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外部机构的竞业限制、保密制度的管理及影响,其实际服务效果也将因此处于不可知的状态。对前述相关事项,投资者应特别关注,并基于此有针对性地设置回购条款等。
2、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划分
核心技术人员的另一重要事项在于其是否在任职前存在权属不定的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实践中,基于研发时间表,很多情况下核心技术人员在加入目标公司后,往往会面临其在目标公司进行科研服务中涉及的技术、知识产权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形,从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
对于可能存在这一权利纠纷的目标公司,投资人应特别关注核心人员及对应技术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可关注核心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外部机构是否担任研发部门重要职务,是否在核心技术文件设计图纸中签字,是否署名等;同时,也要关注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为原单位/外部机构核心发明专利的唯一发明人,而该唯一发明专利在目标公司中又存在实际应用场景等。
对于部分未进行劳动关系变化的外部机构核心技术人员,投资人可就其在目标公司进行技术研发的事项,如有可能,要求其所在单位同意其为目标公司进行科研,目前为目标公司进行的研发不属于职务发明进行说明;且在投资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核心股东承诺其研发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
作者简介
张美萍,二级律师,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高级权益合伙人、所主任。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涉外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合作硕士生指导教师,中国国际商会青岛商会副会长,青岛仲裁委员会国际贸易仲裁院院长,青岛市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与投资委员会副主任等。承办的部分境内外重大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案例获得省、市律协优秀案例表彰。服务客户主要为国资国企、上市公司等,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跨境投融资与并购、国际贸易、境内外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在该等领域有丰富业绩。
张阳,三级律师,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服务过的客户包括赛轮集团、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财通集团、某港口国际贸易集团、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
张澄澄,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山东港口集团、山东港口国际贸易集团、山东港口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港QQCT、青岛财通集团、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