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6日电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6日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提出,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
通知提出,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各新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于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非武汉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进一步制定支持住房消费措施。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解读通知指出,购房消费券通过安居链平台发放。2024年12月31日前,购房人可通过“安居链”APP的“房展会专区”申请领取5-10万元购房消费券。武汉市第一批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共有103个。购房人完成选房并与开发企业达成认购意向后,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在线锁定房源,核销购房消费券,并完成网签手续,购房消费券直接抵扣房屋总价款。
通知还提出,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对武房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武汉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对于“认房不认首次贷”的具体标准,武汉市房管局表示,即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武汉市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执行该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对于在武汉市存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不予贷款。
通知指出,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各区可制定“卖旧买新”优惠措施支持置换购房家庭购买本辖区新建商品住房。
此外,武汉还将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管理。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分级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0.6-0.8的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系数。加大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融资协调力度,对符合“白名单”条件的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贷尽贷。
同时,通知明确,盘活商办类用地和项目。对存量商办类开发用地和在建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推进“商改租”“商改住”。合理调整商办类房屋用水、电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办类房屋(不包括已交付使用的存量房屋)实际作为家庭居住用途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集中申报,承担相应改造费后可调整为民用水、电收费标准。对商办类房屋库存过大的区域,除有明确招商引资项目需求的,暂停新增商办类开发用地供应。
通知还提到,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家庭在武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办证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近期,多地接连优化调整购房政策,包括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举措、住房“以旧换新”、优化限购等。
4月28日,成都出台通知明确,成都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即该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户籍、社保等购房条件,不再限制购买套数。同时,成都市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选房,由企业自主销售。
4月30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北京市、河北省户籍居民和在北京市、河北省就业人员在天津购买住房的享受天津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同日,北京时隔13年迎来楼市限购政策的首次调整。北京明确,北京市2套房的京籍家庭可在五环外新购1套商品住房。
5月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发布《关于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告》,明确南京都市圈9城公积金互认互贷。
5月3日,“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微信号发布消息称,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联合倡议在上海市发起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购房居民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买新房的意向,再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优先推动其旧房交易,旧房成功出售后按约定完成新房交易。(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