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学位法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作出了哪些重要规定?如何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规避学术不端?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如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对此,多位专家进行解读。在教育界人士看来,“这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学位法的通过,对于提高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学位法共7章45条,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学位法还规定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并规定,如果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可以撤销学位授予资格。
学位法在总则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推动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同时突出自我管理,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并提出强化导师队伍建设,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认为,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等类型
据统计,我国在学研究生规模已超365万人,到“十四五”末,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预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博士专业研究生招生人数也将大幅增加。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通过重视学术学位的培养,鼓励学生勇闯无人区,从事原始创新,在基础理论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同时加强专业学位的培养,鼓励学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实际问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还特别指出,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学位法还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比如,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侧重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着重于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明确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学位论文造假、抄袭事件不时被曝光。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根据学位法第三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注重对现有人才培养过程的改造升级,提升人才培养链、工作管理链的匹配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实效性、长效性,推动培养单位实现内部体制机制变革。
来源:文汇报 作者:吴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