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硼”从何来?大连“黄金鲍”食品案疑云

李微敖 实习生 程丹妮2024-04-30 21:01

记者 李微敖 实习生 程丹妮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一则题为《海鲜珍品加工厂的“狠活”:硼砂泡出“黄金鲍”,海参边煮边上色》的新闻报道,引发了社会关注。

上述新闻报道提到的海鲜珍品加工厂,为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中科)。报道之后,大连警方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科、生产总监刘元波、生产厂长邵竹云、品控部经理韩义斌,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此案后进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阶段。

大连中科公司作为被告单位,与陈中科等4人作为被告人,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大连经开区检察院或检方)提起公诉。

2024年3月15日、4月1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大连经开区法院或法院)就此案两度开庭审理。

庭审中,对于大连中科公司“黄金鲍”及制品中检测出来的“硼酸”,究竟从何而来?“硼酸”是否又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测范围内,以及有无限量标准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大连中科公司、陈中科、刘元波、邵竹云、韩义斌及他们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检方的指控“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科学常识”。

大连工业大学农绍庄教授、张公亮教授、孙庆元教授三位学者亦共同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都没有制定食品中硼含量的限量标准,所以也无法判定食品中硼含量是否超标,属于“无‘标’可超”;同时,如果食品产品中的硼检出量低于食品原料中的检出量,则不能判定为人为添加硼砂或硼酸的行为。

陈中科等人在庭审中还表示,案发之前,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家公司生产的“黄金鲍”及制品中含有硼或者硼酸、硼砂。这些“黄金鲍”及制品作为大连中科公司食堂的日常食物之一,经常被他们自己所食用;并且有多位员工自掏腰包从公司购买公开销售的“黄金鲍”及制品,以回家食用或馈赠亲友。

2024年4月29日,大连经开区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在回应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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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鲍”,又名非洲欧拉涡螺,属于宽口涡螺的一种,主要产自非洲塞内加尔到几内亚湾等海域。记者在2024年3月,通过淘宝网随机购买了1.5kg“黄金鲍”,并自行送至北京一家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这批从江苏连云港发货的“黄金鲍”中,硼酸含量为27.3mg/kg,即27.3毫克/千克。图源:淘宝“yumu渔慕食品旗舰店”)

陈中科19岁在大连创业 2022年销售收入近亿元

陈中科,1991年2月生,山东菏泽单县人。他自述在2010年就来到辽宁大连创业打拼,从事海鲜水产品的销售工作。

2014年,陈中科与妻子张颖联合成立了大连中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0万元;2016年7月,增至500万元。该公司业务主要是水产品加工、收购;速冻食品销售;鲜活水产品批发及零售等等。

2021年7月,陈中科又发起成立了中科御晏(辽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集团),注册资金1亿元,下辖包括大连中科公司在内共有6家子公司。

张颖告诉记者,在2022年,中科集团的公司员工有200多人,销售收入则超过了9700万元。因为业务发展顺利,他们当时还有上市的计划。

在中科公司里,销售收入的最大头是海参,占到了营收的90%左右;其余的则是包括“黄金鲍”在内的其他海鲜产品。

“黄金鲍”又名非洲欧拉涡螺,属于宽口涡螺的一种,主要产自非洲塞内加尔到几内亚湾等海域。来自福建等沿海地区的商家较早从非洲引入这种海产品在中国内地进行加工销售。

张颖对记者称,大连中科公司所销售的“黄金鲍”,是通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中纺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塞内加尔进口而来;有塞内加尔官方和中国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张颖向记者一并出示了上述证明材料。

暗访新闻发布后 陈中科等人被刑拘

2023年3月14日,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日,新京报发表了一则记者通过暗访后撰写的《海鲜珍品加工厂的“狠活”:硼砂泡出“黄金鲍”,海参边煮边上色》的新闻。

上述新闻称,大连中科公司“生产‘鲍片’‘黄金鲍’大多使用产于塞内加尔的宽口涡螺作为原料,但这些‘鲍片’‘鲍贝’‘黄金鲍’制作过程中,都会使用药剂泡制,而这些药剂经记者取样第三方送检,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具有毒性的硼砂成分。”

而装着这些“药剂”或者说“药粉”的“外层牛皮纸袋和内层的塑料袋上,均未标注任何关于该产品的信息,唯一能够区分的就是纸袋上有手写的字母‘G’和‘B’。”

报道该新闻的记者在大连中科公司的车间,“对两种药粉取样后,送到吉林省长春市一家化学实验室进行XRD物相分析检测,检测结果显示,‘G’样本中主要成分均为硼砂,‘B’样本也含有硼砂。”

2008年12月,当时的国家卫生部(今国家卫健委)公布了第一批共17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其中就包括“硼酸与硼砂”。其“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是“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作用是“增筋”。

硼酸与硼砂均为硼的化合物,在酸性条件下,硼砂以硼酸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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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2日,国家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部分,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上述新闻发出后,引发社会反响。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称:大连经开公安局)在报道后的第二天,即2023年3月16日,将大连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科、生产总监刘元波、生产厂长邵竹云三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又将该公司品控部经理韩义斌刑拘。

大连中科公司的工厂也被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封闭,迄至2024年4月29日,未被允许复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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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中旬之后,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被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关闭,至2024年4月底,一直未有恢复生产。中科集团的员工数也由案发前的200多人,减少至50余人。图:李微敖 摄)

检方:“黄金鲍”及衍生品、添加剂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

在陈中科等人被刑拘3个多月后,即2023年6月21日,大连经开公安局将此案向大连经开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3年9月20日,大连经开区检察院就此向大连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

大连经开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4、5月份,陈中科开始从塞内加尔通过中纺原公司进口“黄金鲍”。“黄金鲍到达中科公司后,由中科公司加工销售,但因黄金鲍品相问题,销路不畅,为了提升品相,中科公司决定向黄金鲍中添加保水剂,以提升销量,遂联系到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江苏恒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世公司”)在大连的代理商大连成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合公司”)购买保水剂610B(俗称‘B’料)、610G(俗称‘G’料),成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美英、销售人员刘婷婷对保水剂 610B、610G进行混合配比实验后将配比数据提供给中科公司。”

大连经开区检察院称,“陈中科、刘元波、邵竹云、韩义斌等人作为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对购进黄金鲍、食品添加剂逐批索要相关检测报告,亦未对购进黄金鲍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逐批进行检测,无法保证黄金鲍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长期从成合公司购进保水剂610B、610G,向黄金鲍产品中添加浸泡后予以销售。”

大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大连中科公司黄金鲍原料和制品以及保水剂,进行了追回、查扣。

大连经开区检察院称,“经检测:(上述)黄金鲍及衍生品、添加剂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

由此,大连经开区检察院认为:大连中科公司及陈中科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共计880740.88元,情节特别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激辩:硼从何而来?

2024年3月15日、4月1日,大连经开区法院就此案两度开庭审理。

大连中科公司、陈中科、刘元波、邵竹云、韩义斌及他们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

他们的主要观点包括:在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并无硼酸的允许限量指标的规定,检方以大连中科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硼酸为由,指控大连中科公司及陈中科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科学常识”。

同时,大连中科公司及陈中科等人“没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没有添加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因此,检方指控中科公司和陈中科等人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没有事实依据”。

大连经开区检察院就此案出示的证据及庭审现场亦显示,大连中科公司在生产“黄金鲍”及其制品的过程中,除黄金鲍原料外,仅加入保水剂和水,并未加入其他物质。

2024年3月,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农绍庄教授告诉记者,保水剂是中国内地批准允许在水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开始运用在海鲜等水产品的加工生产中。而保水剂的成分是磷酸盐。

中国营养学会理事、中国农业大学营养健康系范志红教授在2023年7月3日于《科普时报》撰文《虾仁中的磷酸盐“保水剂”有害吗》,也介绍了“保水剂”的问题。

她说磷酸盐类的保水剂,早在1910年就由德国人首先使用,其作用是保持食品的水分,让食品里的蛋白质的保水性和弹性大大加强。目前世界各国都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这类添加剂。

对于大连中科公司“黄金鲍”及其制品中检测出来的“硼酸”,究竟是在“黄金鲍”原料中就有的,还是从江苏恒世公司生产的“保水剂”中而来的,或者是恒世公司在大连的代理商成合公司于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或无意掺入的问题,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之一。

大连警方在办理该案中曾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综合检测中心就大连中科公司的“黄金鲍”原料、保水剂,以及“黄金鲍”成品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黄金鲍”原料中,硼酸含量的平均值为40.93毫克/千克;保水剂 610B、610G中,硼酸的含量均在100毫克/千克以上;而黄金鲍”成品中的硼酸含量均值为33.18毫克/千克。

保水剂的成分是复合磷酸盐,理论上本不应该含有硼酸,从中检测中的硼酸又是从何而来?

无论是警方还是检方,迄今没有查明这一问题。

至2024年4月30日,无论是江苏恒世公司还是大连成合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的人员,在此案中均未被检方作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提起公诉。

大连成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美英、销售人员刘婷婷曾一度被羁押调查。2024年3月15日,在大连中科案的庭审中,大连经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当庭表示,对于崔美英、刘婷婷二人,检方是“存疑不起诉”。

至于江苏恒世公司生产的保水剂产品,受张颖委托,大连恒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恒强食品)购买了江苏恒世公司生产的一批保水剂,并送至北京清析技术进行检测。

2023年12月16日,北京清析技术出具测试报告,结果显示其中硼酸含量为93.3毫克/千克。欧陆分析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亦对这批保水剂产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中硼酸含量为95.6毫克/千克。

而在江苏恒世公司提供给恒强食品公司的保水剂检验检测报告中,未提及其中有硼酸的存在。该报告由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

对于硼酸何来的问题,农绍庄教授向记者解释说,硼元素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水果、蔬菜、豆类植物中都有,海水中也有硼的存在,其含量大约为1.5mg/L,即1.5毫克/升。在动植物生长过程中,由于生物富集作用,使得食品原料中含有“硼本底值”是一个普遍现象。所谓“硼本底值”,即指食品中本身所含有硼的量。

至于检方所指控,在大连中科公司的“黄金鲍”及其制品中检测出的是“硼酸”,而不是“硼”的问题。北京一家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硼元素在生物体内,会经过各种生物化学反应,以硼酸或硼酸盐的形式存在。现有的检测硼酸的国家标准方法,是利用硫酸与姜黄混合生成的质子化姜黄与硼酸反应,生成红色化合物。该反应并不能区分,与姜黄显色的硼酸是外界人为添加的外源性硼酸,还是生物体内参与生化活动的内源性硼酸。”

此前的2021年3月19日,国家卫健委曾就“王致和”牌腐竹中检测出硼酸一事作出的答复里也谈到:“硼以硼酸盐或硼酸的形式存在于部分食物中,对食品中检出微量硼,不能直接判定为违法添加,而要根据对其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的调查作出判定。”

硼酸非食品中的法定检测项目

被告人之一的大连中科公司品控部经理韩义斌,从事食品检测工作有十余年的经验。在庭审中,韩义斌谈到,目前国家法律法规里,硼、硼酸或者硼砂,都不是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项目指标,也不是添加剂和水产品的法定风险监测项目。因此,大连中科公司对产品进行自行检验中,不会检测其中硼、硼酸或者硼砂的含量;一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于大连中科公司所有产品进行的检测里,也从未检测过其中硼、硼酸或者硼砂的含量。

接受记者采访的前述北京检测机构的负责人亦证实,硼、硼酸或者硼砂,的确不是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项目指标,也不是添加剂和水产品的法定风险监测项目。

张颖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盖有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该材料出具于2023年5月11日,即大连中科公司“黄金鲍”案案发之后,材料写到:“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该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及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均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项目进行监督抽检,硼砂并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项目指标,同时,硼砂也不是水产品的风险监测项目。”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显示,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已合署办公。

2024年4月,一位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三个地方(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都统一称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中科等人的辩护人认为,硼或者硼酸、硼砂不是食品中的法定检测项目;并且不论是中国海关,还是第三方检验机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检,均不对食品及添加剂中是否含硼进行检验,那么“在权威机构都对黄金鲍及其产品、添加剂中可能含硼一事并不了解且不检测的情况下,公诉人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有意识地去检测硼,实属强人所难。”

对于检方指控,大连中科公司没有对购进的“黄金鲍”、食品添加剂逐批索要相关检测报告,亦未逐批进行检测等指控。“逐批”的规定,源于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称:《特别规定》)。

陈中科等人的辩护人称,2009年国家《食品安全法》生效后,未再赋予食品生产者进货时进行逐批查验或检验的义务,不存在“逐批索要检验报告”的要求,更从未有过“逐批检测”的规定。《特别规定》中关于“逐批”的规定因与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相抵触而失效,检方的指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也是对“法定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无限扩大,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并且,大连中科公司“即使逐批检验,也无法避免‘黄金鲍’产品中含有硼酸这一结果的发生”,因为硼、硼酸等从来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项目指标,也不是添加剂和水产品的法定风险监测项。

在2024年3月15日及4月1日的庭审中,陈中科等人还表示,在案发之前,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家公司生产的“黄金鲍”及制品中含有硼或者硼酸、硼砂。这些“黄金鲍”及制品作为大连中科公司食堂的日常食物之一,经常被他们自己所食用。

大连中科公司的销售清单等资料也显示,长期以来,该公司多位员工自掏腰包从公司购买公开销售的“黄金鲍”及制品,以回家食用及馈赠亲友等等。其中刘元波购买最多,他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之间,分14次购买 “黄金鲍”及制品,共花费19630元。

食品中硼含量无限量标准,其他公司食品中均检出硼酸

陈中科等人的辩护人亦提及,根据公安机关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综合检测中心对大连中科公司“黄金鲍”等制品的检测结果,中科公司使用保水剂对“黄金鲍”进行浸泡加工后,“不仅未在黄金鲍中‘掺入’硼酸,反而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其中的硼酸含量。”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综合检测中心的这一检测结果显示,大连中科的“黄金鲍”原料、保水剂 610B及610G,以及“黄金鲍”成品中的硼酸含量平均值分别为:40.93毫克/千克、100毫克/千克以上、33.18毫克/千克。

那么食品中的硼酸含量到底是多少,就会超过限量标准?就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呢?

2024年4月12日,大连工业大学农绍庄教授、张公亮教授、孙庆元教授,共同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称:如何判定含硼的食品与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食品中硼含量的限量标准,所以也无法判定食品中硼含量是否超标,属于无“标”可超。

对于限量标准的问题,北京一家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3 年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中并没有对硼酸、硼砂做出限量要求;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也没有将硼酸、硼砂作为添加剂进行限量管理。

张公亮、农绍庄、孙庆元三位教授同时表示:“硼砂与硼酸属于非食品物质,不允许在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人为添加。如果发现食品产品中硼的检出量明显高于食品原料中硼的检出量,则涉嫌存在人为的添加硼砂或者硼酸的行为,需要找到人为添加的证据后做出判定。如果食品产品中的硼的检出量低于食品原料中的检出量,则不能判定为人为添加硼砂或硼酸的行为。”

而根据前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综合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在使用“保水剂”浸泡之后,大连中科公司的“黄金鲍”成品中的硼酸含量,反而较“黄金鲍”原料降低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3月案发之后,张颖及其同事在北京、上海、苏州、大连、长春等多个城市的海鲜市场,随机购买了至少52件海鲜产品,送至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以及欧陆分析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在“黄金鲍”、生蚝、鱿鱼、扇贝、海蜇皮等产品中,均检测出了硼酸的存在。

记者在2024年3月,亦通过淘宝网自行购买了“黄金鲍”、扇贝、鱿鱼三种水产品,送至北京一家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三种产品均由江苏连云港的海鲜店销售、发货。

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就上述三种产品的检测出具报告。报告显示:

在记者购买的扇贝中,硼酸含量为12.4毫克/千克;鱿鱼中,硼酸含量为2.5毫克/千克;黄金鲍中,硼酸的含量为27.3毫克/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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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2003年从业迄今,近年来专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法治、环境、健康类新闻题材的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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