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呼吁矫治教育“问题少年”,难在哪?

翟瑞民2024-04-18 22:14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近期持续引发社会热议,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表态称,该惩处的要依法惩处,并透露3年来已有4名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央视新闻报道,最高法当日发布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显示,近三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其中,对于已满12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此前,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引发热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这是近一个多月来最高检依法核准的第2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追诉案件,此举凸显我国正在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的追责力度。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期多起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后,网络上关于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高涨。对此,上海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当前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已经比较合理,“刑事责任年龄继续向下调整没有太大意义,不能因为极个别案例就无限度往下调。”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永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一书中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涉及刑事政策调整的大问题,需要根据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实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变化、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统筹评估研究,需要非常慎重。

该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也存在僵化的部分,主要是指12周岁以下所谓绝对没有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是否需要建立追诉机制仍值得考量,“如果是年龄特别小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恶性犯罪,犯罪手法特别恶劣,是否能够追诉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法律界人士已多有呼吁,我国刑法可以参照国外相关制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例如,可规定对于年满10周岁的犯罪者,在证明其已具备辨认自己行为违法以及具备行为控制能力时,可排除适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过,上述律师表示,建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于当前我国社会形势来说,应该会比较困难,而且修订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也需要经过复杂的流程,不可能短时间完成。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倾向是明显存在的,总需要有一个解决的方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皑对界面新闻表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方面,此外,也应针对此年龄段孩子出现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建立法律救济的方法,不能让未成年人犯罪后再回家。

上述要求匿名的律师也表示,从现实意义出发,目前最能快速解决问题,可以着手推进的还是推广专门学校,对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

根据我国2020年12月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黄永在书中表示,对于有的由于缺少教育、监管等原因,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可能更有利于回归社会。但对于实施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进行专门教育矫治。这是应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制度建设。

“外界更应关注的是建立特殊学校,完善矫治体系。”上述律师指出,以前我国也有此类矫治学校,但是比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又被送回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是处置此类问题比较矛盾的地方,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到普通学校并不合适,他们不但可能无法接受完整的矫治教育,同时也会给其他未成年人带来安全隐患。

马皑介绍,专门学校也就是过去的工读学校,当前发展专门学校需要面临很多困难,首先需要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也需要政府资金支持,而这就要看各地的经济条件。据了解,因为生源较少,一些省份和地方专门学校比较匮乏,有的地方有一两所,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设置。

中国青年报近日引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称,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有9个省份尚无1所专门学校,只有贵州省有30余所专门学校,并且每个州市都有。

最高法指出,问题孩子的出现既有家庭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做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但是,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导致大量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无力监管、矫治落空状态,以致往往反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造成恶果、构成犯罪。如某地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曾五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均未实际执行。

马皑表示,以校园欺凌为例,我国已出台16个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可谓比较完善,问题是怎么做到有法必依。“未成年人保护涉及的家长、社区、学校、共青团和妇联等,每一家都有责任,但是怎么落实是个核心问题。目前的情况是,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你认为他该管,他认为你该管,最后没办法落实到具体的有权部门,这就是麻烦。”马皑说。

上海市法学会微信公众号日前发表华东政法大学陆静的论文《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研究》指出,在少年司法改革呼声愈加强烈的背景且拥有大量现实需求的推动下,若欲改变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被虚置的实践难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以及强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迫在眉睫。

最高法4月16日也提出建议,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翟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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