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连发四文:部分医生对DRG/DIP付费误会太深

张英2024-04-10 23:10

记者 张英 4月9日和10日,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连发四篇文章驳斥DRG/DIP付费误区。

DRG/DIP付费是指,将一个病种的所有费用打包,不论治疗过程使用了多少药物、耗材,每个病种都有提前设定的付费标准,这与此前诊断、检查、治疗按项收费不同,被视为打击“过度医疗”的利器。

2022年,国家医保局启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24年是该计划的最后一年。

国家医保局推送的四篇文章的作者均为湖南省医保局医药服务处李跃芳。

在第一篇文章《DRG/DIP误区之一:DRG/DIP是医保部门要控费吗?》中,李跃芳提到,一位医院主任曾质问他:“为什么DRG/DIP改革早不执行,难道不是你们医保没钱了,所以要控费么?”他当时感到有点难受,又有点无奈,觉得这个误会太深了。

李跃芳强调,DRG/DIP不是控费手段。他解释,一个地区需要住院的人员、疾病、住院费用是相对固定的,一个数百万人口的地级市,住院总费用、住院病种的变化应该不是特别大。医保机构承认过往的合理性,然后以一定速度测算这个地区的住院医保支出,比如,2022年甲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是A,预算2023年该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为A*(1+7%),那么对医院而言,总的住院费用是增长的。如果医疗机构能够压缩成本,遏制不合理诊疗,这个增长是更加可期的。

第二篇文章《DRG/DIP误区之二:DRG/DIP会捆住医生的手脚吗?》回应了医生们“面对病种付费标准感觉心慌慌,生怕一不小心过了线”的现象。

李跃芳写道,DRG/DIP支付标准往往高于简单病例、低于一些复杂病例,其本身就不是这个病组(病种)的最高限额,收治患者的费用高于标准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因为医疗机构还会收治很多费用标准低于支付标准的病例,在这些病例上得到了盈余的奖励,也理应正常收治那些可能高于支付标准的病例。“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一点亏,天下自然没有这样的道理。但现在,一些医疗机构、医生只讲所谓‘亏钱’的病例,对于‘赚钱’的病例三缄其口”。

第三篇文章则针对患者自付费用是否该纳入DRG/DIP管理的问题。文章称,许多医院对将患者自付费用也纳入DRG/DIP管理颇有微词。李跃芳解释,将自付费用纳入DRG/DIP管理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这些年医药费用的增速高于物价上涨指数和经济社会发展增速,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是整个医疗、医药、医保行业共同的责任;二是在医疗卫生领域,市场规律会严重失灵,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需求诱导、强制消费都是比较容易的。

李跃芳认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必须把患者自付考虑进来,从而防止和减少过度医疗、转嫁患者费用等情况发生。

第四篇文章明确反对医院将亏损的“锅”甩给DRG/DIP付费。李跃芳列的数据显示,在全国DRG/DIP还未实际落地的2018年—2020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医疗盈余为负的占比就已分别达到22.65%、17.61%、43.5%。而2022年全国101个试点城市DRG/DIP付费与按项目付费相比,医疗机构获得结余留用69亿元,从整体而言,这些城市医疗机构可用资金都得到了大幅增加。

“事实上,DRG盈亏与医疗机构盈亏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李跃芳写道,通常讲的DRG盈亏,是指医疗机构相关病例按照DRG支付的总收入与这些病例按项目付费总收入之间的差值,如果这个差值为正数则为盈利,反之则为亏损。实际上,这个盈利是医疗机构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产生利润之外的结余留用,是一种激励引导,这个亏损也不代表医疗机构在这些病例上真的没有利润收入。

李跃芳表示,DRG/DIP改革的效果需要时间检验,初期的焦虑、不适是不可避免的,但走过去后的相互认同、同向发力也是可以预见,在国家试点城市已经显现的。请相信,DRG/DIP期盼的是各方共赢,绝不是踩跷跷板,医保维护群众利益的初心、支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本心是毫无疑问、值得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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