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对银幕拍照是否构成侵权?

金牌律师2024-04-10 13:32

金牌律师

刘耕辰 李丹怡/文 近期,关于“观影时拍照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引发网友关注。观众观影时,往往在电影精彩处,会对大荧幕拍照以作留念,电影结束后还会上传拍摄的照片到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观影体会,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影版权保护与公众行为的平衡

随着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电影版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电影作为一种思想表达的具象化方式,其背后蕴含着导演、演员、编剧等众多创作者的辛勤付出和智慧结晶。因此,保护电影版权,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是电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原慕尼黑知识产权法律中心董事会主席约瑟夫·斯特劳斯曾指出:“版权法旨在鼓励创作,而不是抑制创新。”这一观点为我们提供了思考电影版权保护与公众行为平衡问题的新视角。在保护电影版权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公众的合理需求,寻求一种既能维护创作者权益,又能满足公众需求的平衡方式。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明确电影版权保护与公众行为之间的界限和平衡点,才能在保护电影版权的同时,也尊重公众的合理需求,实现电影产业与公众行为的和谐共生。

二、有关“屏摄”问题的法律背景

(一)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在探讨电影银幕拍照的版权争议时,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成为了一个核心议题。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平衡版权所有者的权益与公众获取信息、进行学术研究、教育、批评和评论等自由之间的关系。

合理使用原则提供了几个关键的考量因素。首先,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必须是非商业性的,即不能用于盈利目的。其次,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适度,不能侵犯版权所有者的核心利益。此外,使用行为对原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总之,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版权保护与公众自由之间寻找平衡的重要工具。在判断观影拍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我们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原则的精神和具体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公众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自由。

(二)《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该条款明确指出,“录音”、“录像”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未将“拍照”行为列入其中,因此简单的屏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司法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何隽认为:“在影厅里录音录像不宜认定为侵权,除非大量连续拍摄。如果只是个别照片拍摄,从观影文明角度加以处罚管理,这没有异议,但是不宜认定为侵权。”

笔者以为,录音录像行为构成侵权,是因为持续性的声音及银幕录制容易造成思想表达泄露,听众或观众能够从声音及影像中获得有关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要素,部分时间、精力、金钱不充裕的潜在观影人群,进而以侵权内容实质性替代院线电影作品,造成令权利人损益的市场替代效果。而拍照行为,能够传递的信息较少,部分精彩的照片甚至能够调动尚未观影的公众兴趣,进而吸引更多观众进入影院观影,提高票房,有利于促进整个电影产业的进步。故而《电影产业促进法》并未将“拍照”行为认定为侵权,旨在预留社会公共利益的福利空间,也是开拓电影宣传渠道的一种有效模式。

三、相关案例研讨——薛之谦观影分享事件

分享是互联网交互的关键一环,以人气歌手薛之谦的经历为例,他因为分享自己对电影《飞驰人生2》的喜爱,不小心陷入了“盗摄”争议。他作为公众人物,在表达自己对电影的喜爱时受到了意想不到的阻碍,其行为引发广泛的兴趣和讨论。引发讨论的原因主要是其公众人物身份与影响力,其对电影的评价将间接影响电影票房及潜在观影人群。而在这场讨论中,央视新闻与央视电影频道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答,加剧公众的困惑。电影频道认为“盗摄”构成侵权,央视新闻则认为“看电影拍照”不构成侵权,可见社会各界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官媒也未统一立场。笔者以为,观影时拍照并不当然构成侵权,究其根本,是薛之谦的身份及社会影响力使得其行为应受到的约束更多。这种约束并非来自于法律对于盗摄的明文规定,而是来自于公众对于其作为公众人物行为的期待和审视。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他们的言行往往会被放大,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尤其是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更应该慎重考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回到薛之谦的这次事件,他作为一位人气歌手,其影响力不言而喻。他分享对电影的喜爱,无疑会引发大量粉丝的关注,甚至可能影响到他们的观影选择。如果他的分享方式涉及到侵权问题,那么这种行为不仅可能给他自己带来麻烦,也可能误导粉丝,使得他们误以为盗摄是合法的行为。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央视新闻与电影频道之间的观点差异。电影频道认为盗摄构成侵权,这是基于版权法的明确规定。而央视新闻则认为看电影拍照不构成侵权,这可能是基于作者版权利益与社会公益、个人自由的平衡,并不能简单的判断哪种观点正确或错误。这种差异表明,对于同一问题,不同的机构和专家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的问题时,应该保持理性,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不是盲目跟从某个观点。在法律尚未明确争议的最终结果之前,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讨论都是有价值值得被借鉴的,广开言路才能防止立法出发点片面单一。

四、拍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拍照行为的性质与目的

首先,从性质上看,拍照行为本质上是对电影银幕上呈现的图像进行复制。这种复制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权,需从质与量上进行判断。因电影作品是帧图的集合,如果摄影行为同时满足连续、高速这两个条件便与录制无异,故连续且高速摄影是录制行为而非摄影行为,即构成违法屏摄。

其次,从目的来看,拍照行为的目的也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如果观众在观影过程中拍照是为了个人欣赏或留念,且照片不会被公开或用于商业用途,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如若观众拍照的目的是为了分享到社交媒体且制作并出售衍生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商业利用,那么这种行为就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了对版权的侵犯。

拍照行为的性质与目的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对电影银幕拍照版权侵权的关键因素。在判断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拍照的性质、目的以及其对创作者权益的影响,以确保版权法的公平与有效实施。

五、结论与建议

法律规制屏摄行为的初衷并非剥夺观众的基本观影权利,而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使得盗版电影在短时间内便能迅速扩散,给电影创作者带来巨大损失。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法律并非一味地限制观众的行为。观众在观影过程中,为了留下美好回忆或分享观影感受,进行适度的拍照留念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影响他人观影体验且不侵犯版权的前提下,这种行为应当被允许。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合理的界限,即观众在观影过程中拍照留念的行为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原则。这意味着观众在拍照时应当注意避免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不得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或大范围传播,以免侵犯版权。

同时,笔者也呼吁广大观众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共同抵制违法屏摄行为。在观影过程中,我们应当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维护电影市场的秩序。通过文明观影,我们不仅能够享受更好的观影体验,也能为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作者简介

刘耕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中心总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主任。

李丹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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