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着手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

皮海洲2024-03-28 13:53

皮海洲/文 在今年两会上,新任证监会主席首次公开亮相,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并答记者问。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问题时,吴清主席特别提到要“畅通出口”,表示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吴清主席的表态,让市场对此充满期待。

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这是近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的问题,投资者对这个问题也深为关注。虽然现行的退市制度一度被舆论称为是“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不能真正做到“应退尽退”。

比如,最近有一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的处罚,该公司虽然连续6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但该公司仍然没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这不能不说是现行退市制度的一大污点。因此,现行退市制度确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以便真正让A股市场做到“应退尽退”。所以当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提到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时,投资者无疑是期待着吴清主席能够早日将此落到实处。

那么,如何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呢?本人建议从这三方面着手,来完善强制退市制度,让A股市场的问题公司、垃圾公司等真正做到“应退尽退”。

首先是要加大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让财务造假公司做到“应退尽退”。目前在财务造假公司退市的问题上,只有涉及到欺诈发行上市的公司做到了“应退尽退”,但企业上市后的财务造假,在退市问题上远未做到“应退尽退”。究其原因在于目前这类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门槛很高,这道退市门槛几乎成了财务造假公司的“护栏”,保护着这些财务造假公司不被退市。

根据现行退市制度规定,涉及财务造假的公司退市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上市公司需要连续2年都存在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要达到5亿元以上,并且要超过该2年所披露金额合计金额的50%。这就意味着,只造假一年的公司,不论造假金额是多少,都不会被强制退市。同时也意味着,一家上市公司不论造假多少年,但只要其中的任意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不足5亿元,或者造假金额占比不足披露金额的50%,那么这样的公司就不会被强制退市。这样的退市条件设置明显是对财务造假公司的一种保护。

所以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可以对上述标准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比如规定,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造假金额占公司对外披露金额的50%以上的,可直接退市;或者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巨大,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直接退市;又或者上市公司在任意连续5年时间内累计财务造假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退市。

其次是加大亏损公司的退市力度。现行退市制度在亏损公司退市方面的力度明显是不够的,其力度甚至不如之前的退市制度。原来的退市制度是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直接退市。但现行的退市制度在亏损公司的退市问题上,在退市周期上从四年缩短为了两年,却把原来的单一利润考核改为了“利润+营收”的组合考核,上市公司即便连续多年亏损,但只要营收达到1亿元,就不会退市。所以这个组合考核实际上变成了对业绩亏损公司的一种“保护”。

要加大业绩亏损公司的退市力度,还是需要将“利润+营收”的组合考核拆分开来,成为利润与营收相互独立的考核指标。比如净利润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戴“*ST”帽,连续3年亏损直接退市。营业收入指标也与此相同,连续两年营收不满1亿元的戴“*ST”帽,连续3年不满1亿元的终止上市。同时,营业收入出现“零”收入情况的,第一年即戴“*ST”帽,第2年继续出现“零”收入情况的,即终止上市。

其三是让“铁公鸡”公司直接退市。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吴清主席表示,对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硬措施,包括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ST风险警示等。延伸这一思路,可做进一步的处理,即让“铁公鸡”公司直接退市。比如规定,连续两年不分红的公司实行“ST”处理;连续三年不分红的公司实行“*ST”处理,连续四年不分红公司直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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