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姜鑫 3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扩展了巨灾保险责任,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并明确了条款费率以及定损理赔的确定方式。
根据《通知》,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巨灾风险是指突然发生的,且带来巨大损失的严重灾害或灾难,它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巨灾和大火、爆炸、恐怖事件、环境污染等人为巨灾。
上述《通知》指出,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巨灾保险责任在现有的破坏性地震的基础上,扩展增加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具体来看,台风(风力达到12级及以上的热带气旋)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城市内涝、潮水上岸或倒灌),暴雨(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均在保障范围内。
《通知》还表示,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此外,《通知》显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更名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对于上述保障内容之外的风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虽然我国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但巨灾险的推进却略显缓慢。2013年底,深圳市通过《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由此拉开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序幕。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此后,巨灾保险试点逐渐展开。
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人保财险为首席共保人并行使共同体执行机构职能。2016年5月,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6年7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这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2016年12月,上海保交所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保险运营平台上线,承担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的出单、业务财务清算功能。
根据《实施方案》,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情况、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考虑到保险业发展水平,运行初期,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提高,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