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文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公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2013年11月,银监会对《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办法》是在十年之后,对《试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将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发挥消费金融公司专业经营、良性创新的优势,更好地促进消费金融加快发展。
2009年7月《试点办法》公布后,我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2010年1月,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筹建,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2010年12月,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在天津成立。2013年9月,银监会宣布,拟新增重庆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第二批试点。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此后,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常态化设立阶段。目前,我国共有消费金融公司31家,多数由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如招联消费金融公司;部分由互联网公司等发起设立,如蚂蚁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3年末,31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超过1.1万亿元,服务客户人数超过3.7亿人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的十四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2009年启动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4年扩大试点,主要是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消费金融公司多年来创新求变的探索,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大量经验和教训。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发展方面,无论是意愿还是能力,都已经显著提高,且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等明显优势。同时,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上升较快,客群下沉基本到底。而疫情三年之后,普通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有待提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试点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正式出台,将使规章制度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努力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等两篇大文章。
《办法》对业内较为关注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明确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未进行调整。此次修订,主要变化在于四个方面。
第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总资产应不低于5000亿元。同时,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消费金融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第二,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有机衔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提出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如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第三,引导消费金融公司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优化了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如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同时,调整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突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如招联锻造数智化催收核心能力,为70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催收解决方案,助力行业降本增效,规范催收行为。
研究表明,消费金融发展对提振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助力经营主体提高绩效等具有积极作用。金融机构应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数字消费金融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数字化。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的需求,因地制宜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消费信贷产品,精准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体验。还可以配合国家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推出二手汽车、新能源汽车、大宗家电等专属贷款产品。消费金融公司作为经营消费信贷的专业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发展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金融管理部门应采取更多支持政策措施,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如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多元化融资和资本补充渠道,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低成本资金,支持优质的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公开上市补充资本,增强消费金融公司扩大信贷投放、服务普罗大众的能力,坚持“普应适度,惠无止境”原则,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新的力量,真正以科技践行普惠、让信用不负期待。